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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8]13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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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定之前,各地可暂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11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补充规定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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