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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改革具体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库[200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2-9
实施时间: 2006-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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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为做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账户开设
  请各专员办在我部选定的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收缴的代理银行,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该代理银行的营业网点作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专员办选定代理银行及网点后,填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申请表》,于2006年1月9日前报财政部国库司(收缴管理处)。
  有关代理银行网点确认、账号配置、预留印鉴等工作,请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通知办理。
  二、票据管理
  请各专员办按照《关于印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的通知》(财办库[2003]1003号)规定,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等工作。
  (一)请各专员办按照半年需要估算票据使用量(按200份的整数倍计),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汇总申请书》(见附件2),于2006年1月9日前报财政部国库司(收缴管理处)。财政部国库司将根据各专员办票据用量,直接将票据发送至各专员办。
  (二)各专员办领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应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对本专员办已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号段申请认证,经财政部国库司确认后方可使用。已上网认证后的票据不得与其他专员办调剂使用。
  (三)各专员办应加强票据管理,领到票据后进行严格的登记,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均应完整保存,丢失票据的要严肃处理。
  各专员办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暂由财政部国库司统一进行核销。
  三、软件安装
  软件安装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后自行安装的方式。请各专员办安排好软件操作人员,届时按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集中学习。
  四、信息反馈及核对
  请各专员办认真做好收缴收入的信息核对工作。一是做好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的核对工作。二是做好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的账务核对工作。三是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相关信息,做好数据核对工作。    .
  五、各专员办可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有关具体缴库操作及软件操作指南等。收缴改革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电话:
  010--6855237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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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确认交通运输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 厅财字[2013]65 2013/3/6
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 财库[2005]365号 200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