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8]2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
实施时间: 2008-12-2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0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 16号)有关规定,耕地占用税从2008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征收。为了做好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的税种代码为“73”,预算科目为01180100;耕地占用税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科目为 01182000;级次为县市级。税目代码由四位数组成,其中以“1”开头的表示“水田”类,以“2”开头的表示“旱地”类,如“1000”表示“水田(人均<=1亩)35元/平方米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如需要增加税目,应按上述要求增加。
  
  二、各级地税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时,统一使用自治区地税局印制的税收票证。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财务 京会协[2013]12 2013/8/26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财务 京会协[2012]10 2012/8/13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 中基协发[2013] 2013/12/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总 苏财库[2006]11 2007/1/1
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4]10号 2005/1/1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操作实务手册 2024/5/30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 财库[2008]78号 2008/11/18
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煤财劳[险]字[1 1997/10/28
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7]3号 1997/1/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收付 冀财库[2003]18 200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