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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2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1-1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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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应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应将可退税货物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录入为征税率,由此产生的疑点可予以人工挑过。
  二、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城阳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区内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按季报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每半年一次报送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必要时可进入区内生产企业实地核查其已退(免)税货物的生产加工情况。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销往区内属于“91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按照“91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具体分析报告每半年一次(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市局进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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