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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8]153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0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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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启用前的宣传告知工作。各地要积极宣传《报关代理业发票》启用时间、操作规范以及作用和意义,及时反馈操作中的难点。宣传工作应涵盖辖区所有报关企业。
  二、启用时间。自8月1日起,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在收取通关服务费用和相关代垫费用时,应当开具全国统一格式计算机打印的《报关代理业发票》,一律不得在其他行业发票上开具报关费或代理报关费。
  三、 各地应做好《报关代理业发票》领购计划的报送工作。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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