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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52条意见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8]15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4
实施时间: 2008-11-24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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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并日益加剧,我省经济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切实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努力完成收入任务,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资金保障。
  二、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认真落实增值税扩抵政策,年底前对5市8个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购置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及时足额抵退到位;做好增值税转型的前期准备,确保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我省全面推开,允许企业抵扣其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装备。
  三、积极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加农资供给。
  五、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六、支持饲料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菜籽粕以外的花生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七、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发展。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九、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销售的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十、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十一、促进教育科研事业发展。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二、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三、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销售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四、促进废旧产品再利用。对符合国家规定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十五、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污染排放。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六、促进贵金属的生产和流通。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即征即退增值税。
  十七、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八、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十九、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等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十、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鼓励水资源综合利用。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促进电力设施建设。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支持个体残疾劳动者自谋职业。对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实行平稳过渡。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二十五、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免税优惠的企业实行平稳过渡。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已获利而享受税收优惠的,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十六、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八、鼓励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九、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鼓励创办软件生产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鼓励封装企业再投资。对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十二、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林木、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林木的培育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三、支持养殖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十五、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十六、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七、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十八、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对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所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及时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
  三十九、鼓励非居民企业向境内投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支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一、促进国际援助。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二、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十三、支持文化经营性体制改革。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四十五、全面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提高纺织服装、化工产品、家用电器等3770项产品的退税率,将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轮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积极争取退税计划指标,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做到快审快退,当月申报,当月办结,尽快足额到位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按时完成出口退税任务。
  四十六、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延期纳税和延期申报,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
  四十七、支持“走出去”企业发展。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帮助“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境外税收优惠和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消除境内外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整体税负。
  四十八、支持本省企业发展。运用税收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各界使用我省产品,扩大本地产品消费需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省产品。
  四十九、鼓励社会各界自主创业。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五十、延长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从每月10日延长至15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五十一、优化纳税服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清理涉税资料,简化办税程序;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窗口设置,优化服务设施,提供优良办税环境;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网上办税功能,积极推行“同城办税”和纳税人自助服务系统。
  五十二、保障纳税人权益。及时受理纳税人正当诉求,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赔偿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发挥国税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应对,有所作为。要广泛宣传税收政策,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国税职能,让广大纳税人知晓税收政策。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把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税收服务,狠抓工作落实,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修正:

上述法规第四十五条中关于“提高出口退税率的规定”部分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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