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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47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0-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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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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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个人所得税法中烈属范围的请示》(台地税发〔2008〕2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民政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烈属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烈属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个人申请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属证明。对烈属个人的减征期限和减征幅度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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