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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二字[2002]9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对外经贸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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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开展“两反一保”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在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实施“走出去”、“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战略及“两反一保”专项补助。现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对象主要是省级以及符合条件的市县从事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工程承包、资源开发的外经贸企业。
  二、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范围
  1、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批发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工程承包等;
  2、支持企业“科技兴贸”、“以质取胜”、创建国际国内名牌,开展跨国经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3、支持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4、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及贸易壁垒案件应诉,健全外贸出口企业保障机制。
  三、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标准
  1、对省内外经贸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浙江商品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20家经营户以上的补助10万元,经营规模在50家经营户以上的补助20万元,超过100家经营户的补助30万元;年终对带动出口业绩明显的境外营销机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2、对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中方首次投资在50-100万美元的补助5万元,投资在100-200万美元的补助10万元,投资在200-300万美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
  3、对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业务的,按其前期垫资在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国内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给予贴息50%, 同时对带出设备、材料按海关出口报关金额每1美元资助人民币0.03元;年终对当年完成工程营业额在500-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1000-2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4、对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企业参加由省外经贸厅组织或主办的全国性或全省性的大中型境外促销活动,按每摊位补助1万元;
  5、对外经贸企业创立出口名牌给予奖励,年度内获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出口名牌产品(企业)奖励5万元;
  6、对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企业境外注册商标、进行国际产品质量、环境认证所支付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7、对为“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各种服务的省级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用于服务网络等基础建设的经费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
  8、对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进出口协会(商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同时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等进行的宣传培训、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和贸易壁垒信息收集网、为基层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等的费用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年终对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方面表现突出的外经贸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四、专项资金的申请拨补程序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申请拨补的办法,凡已享受中央有关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各市、县(市、区)外经贸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范围,并具备补助或奖励条件的项目,在次年一季度前将有关资料分别报送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外经贸局,其中县(市、区)属企业申请项目,由县(市、区)财政局和外经贸局联合审核后报送市(地)财政局和外经贸局,市(地)财政局和外经贸局对全市项目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范围,并具备补助或奖励条件的项目,在次年一季度前将有关资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初步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最后审定,报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后将资金拨补到省级外经贸企业和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五、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所需相关材料
  1、申请境外商品批发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补助的  项目,应填写申请表(附表),并提供境外注册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
  2、申请境外工程承包补助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附表),并提供境外注册复印件、银行贷款、资金汇出或设备材料带出的清单、出口海关报关单及原始资料复印件、经中介结构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
  3、申请境外促销摊位补助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附表),并提供省外经贸厅计划确认件、项目承办单位的实施方案,以及一次参展产品的合同成交额证明;
  4、申请出口名牌奖励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附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获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出口名牌产品(企业)的证明材料;
  5、申请境外注册商标、产品认证费用补助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附表),并提供产品注册商标的样本、产品认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
  6、申请“走出去”咨询服务网络基础建设经费补助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附表),并提供已建立的服务网络以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证明资料;
  7、申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等经费资助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附表),并提供为外经贸企业服务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补助或奖励切实落到实处,防止骗取、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将对专项资金的补助或奖励项目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的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相应扣减其他补助或贴息资金,并在3年内停止该企业或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权利。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从2002年度开始试行,由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项目投资额(营业额、费用额)

 

项目实施时间

 

项目基本情况

 

 

 

 

 

 

申请补助或奖励金额

 

市、县外经贸部门意见:

 

 

      

市、县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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