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外商投资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外经贸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外经贸计财字[2008]15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外经贸局
发文时间: 2008-7-18
实施时间: 2008-7-1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
  现将《青岛市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青岛市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体系建设,鼓励外商以多种形式在我市设立独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外资研发机构”),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创新优势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07〕1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本办法所指外资研发机构是指外商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设立的具有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形式包括: 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央研究院、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
  外资研发机构申请本扶持政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外商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以上述形式注册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
  2、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
  3、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应超过8人,研发机构内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80%,其中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应超过2%。
  4、有固定的场所,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500万元以上(软件业研发机构总额100万元以上),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5、拥有的有效专利成果3件以上,当年完成5项以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
  6、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视与本地企业的合作和成果转化。
  二、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每年3月31日前向青岛市外经贸局申请“外资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同时提报《青岛市外资研发机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2、认定审核。由青岛市外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外资研发机构联合认定小组,对申报材料审核认定。
  3、资格确定。每年6月30日前,对经过联合认定小组审核通过的外资研发机构,在青岛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青岛市外资研发机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三、扶持内容
  1、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2、对新增上缴税收实现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4、允许研发机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5、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研发机构按现有政策给予奖励。
  6、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和科学研究用品,按照国家关于科教用品进口的相关规定,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资金申请
  1、外资研发机构填写“青岛市外资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青岛市外经贸局。
  2、青岛市外经贸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扶持资金金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至研发机构。
  五、附则
  1、本办法由青岛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201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