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08]18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5-21
实施时间: 2008-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0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各市及常熟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办理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称为“税务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税务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税务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主要有: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的鉴证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四条 税务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税务中介机构可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由税务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应依据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并考虑市场供求、风险、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
  第六条 税务中介机构收费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实行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因承办业务必须到外省工作的,其派出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七条 税务中介机构代理常年顾问单位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类等业务的,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应在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税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税务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议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 税务中介机构应参与中介市场的有序竞争,不得垄断或操纵市场,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服务成本等方式搞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税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服务成本,严格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规定,为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服务。
  第十二条 税务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服务和指定税务中介机构代理服务。
  第十四条 税务中介机构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程序、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监管,并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税务中介服务新增的收费项目,委托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必要时,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税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4]14 2004/4/9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津价检[2006]12 2006/8/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苏价费[2008]18 2008/6/1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9/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