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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发文文号: 财预[2007]46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7-11-16
实施时间: 2007-11-16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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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巩固和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成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调节县级财力差距的奖励
  2007年,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县采用2006年奖补办法计算奖励。除此之外,为继续引导省、市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县(市、旗、市辖区,下同)的投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县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市)2006年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按照财政供养人数计算,下同)较低的40%县进行考核,其人均支出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的地区,按一定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分档予以奖励。其中,比重提高的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部分,奖励系数为0.4;比重提高的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部分,奖励系数为0.2。
  二、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给予奖励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包袱;鼓励县乡政府调整支出结构,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
  (一)中央财政对各地2006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按县算账,比2005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人奖励4000元,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区分少数民族地区和非少数民族地区)的县,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扣减500元。省级财政要将奖惩资金兑现到县。
  (二)中央财政考核各县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不含上级专项补助,下同)情况。重点支出包括教育、卫生、农业、抚恤救济、社会保障以及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对2006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比2005年水平提高的地方,分档并结合各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奖励。其中,对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高于2005年水平的县,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部分,奖励系数为0.2,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部分,奖励系数为0.1;对于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低于2005年,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按照2006年各县基本支出(含教育、社保、行政、公检法司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均不含专款)比重计算。中央财政对重点支出保障水平较好县的奖励政策,省级财政应兑现到县。
  三、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
  为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减轻产粮大县财政压力,中央财政继续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同时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
  四、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为体现公平原则,中央财政在对2006年各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实绩进行奖励的同时,对以前年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一)对省市级政府财力向下转移较多的地区给予补助。对2003年省内人均财力较低县占全省人均财力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地区,中央财政根据超出的额度按0.3的系数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要将补助资金继续用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二)对机构精简进度较快、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有力的地区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2000-2003年县乡政府撤并乡镇、区公所的个数和精简人员数给予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到位的政策,2007年继续执行。
  五、绩效考评奖励
  根据《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预[2005]459号),中央财政通过选择与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有关的指标,对各地2006年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评结果,对地方进行适当奖励。
  六、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财预[2005]5号)以及中央完善奖补政策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县乡财政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本地区省以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办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提高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一)要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二)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采取改列支出科目、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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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 财预[2006]434号 2006/9/21
关于印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 财预[2005]459号 2005/9/17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 财预[2005]5号 200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