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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劳社工字[2008]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8-1-9
实施时间: 2008-1-9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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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

  二○○八年一月九日

  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失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规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和《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自律、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的内部控制由总则、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管理与监督等内容组成。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五条: 失业保险组织机构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设置。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征缴、个人缴费记录管理、待遇审核及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部门或经办岗位。
  第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设置的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形成内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明确的失业保险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利监督、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必须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九条: 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由业务部门或经办机构负责把关,信息和数据必须经两个以上业务岗位审核之后才能进入信息系统。
  第十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失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参保单位需提交的审核资料、经办机构职能、岗位人员职责、办理业务的时限、内容、经办人员等信息应公开透明,通过上网、上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和借阅制度。经办业务的原始资料和办理过程中涉及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的相关资料,由业务部门定期整理归档,纳入单位业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征缴岗位的职责包括申报受理、参保人数和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编制征缴计划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受理环节控制包括:
  (一)用人单位新参加失业保险或进入新的缴费年度时,都应到经办机构为其单位和职工办理年度缴费申报,经征缴专管人员签字后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已办理年度申报的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征缴专管人员签字后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参保单位因新招用或调入职工等原因新增加缴费人员或因人员调出、失业、退休、死亡、出国定居、参军、升学等原因而减少缴费人员时,应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人员异动缴费申报,经征缴专管人员签字后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缴费核定环节控制包括:
  (一)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表格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确定并记录单位参保人员人数、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单位和个人本年度缴费基数、月缴费数额等信息,并报负责人审核通过。
  (二)办理人员异动缴费申报,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月应缴数额等信息,并报负责人审核通过。
  (三)确定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生成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情况,报送财务管理环节核定。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费征收环节控制包括:
  (一)每月月初由财务人员对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月度初始化,生成当月收缴报盘文件,认真审核后,将报盘文件导入五险统一征缴平台。没有实行五险统一征收的,由财务人员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情况打印《特定委托收款凭证》,交开户银行托收。每月月底,五险统一征缴办或开户银行将分帐信息及托收情况反馈给经办机构。
  (二)经与经办机构协商同意后,参保单位可以在每月采取转帐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将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转入经办机构的开户银行。每月月底前,开户银行将收缴情况反馈给经办机构。
  (三)征缴岗位人员每月根据财务人员传送的失业保险费到帐信息,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缴等征缴台帐,送个人缴费记录管理环节记录个人缴费情况,再返回财务管理环节对帐。征缴环节对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生成失业保险费欠缴明细,交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向欠费单位发出《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强制征缴失业保险费。
  第十六条:补缴欠费环节控制包括:
  (一)对以前年度有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传来的补缴欠费到帐信息和稽核监督环节传来的稽核处理信息,编制征缴台帐,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按月生成失业保险补缴欠费台帐,并通知个人缴费记录管理环节记录个人缴费记录。
  (二)参保单位或个人根据《失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征缴环节予以受理,并报财务管理环节核对后收款。
  (三)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时必须清偿失业保险欠费,征缴环节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组提出的清欠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环节核对,再报经办机构负责人核定。
  (四)征缴环节依据财务管理环节传来的补缴欠费到帐信息和稽核监督环节传来经领导审批的稽核处理意见,登录征缴台帐,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缴费和欠费信息,按月生成《失业保险补缴欠费汇总表》交财务管理环节对帐。
  第十七条:个人缴费记录环节控制包括:
  (一)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时,记录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并交负责人审核通过。
  (二)参保人员转入的,记录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参保单位人员异动情况后,审查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或其他省份的相关证明,填制《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经负责人审核后,为其续记个人缴费记录。
  (三)对用人单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由征缴环节为其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后,记录管理环节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该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记录资料,续记转入单位职工的个人缴费记录,经负责人审核后导入信息系统。
  (四)参保人员转出的,记录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后,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记录管理环节审核个人缴费记录情况,填制《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经负责人审核并报领导同意后,为转出人员出具《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为成建制转出单位出具《湖南省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职工的个人缴费记录资料,并将其转出前的个人缴费记录予以封存。对个人或成建制转出单位有欠费的,转出前需补齐欠款。
  (五)参保人员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终止缴费,或因判刑、劳动教养、参军、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记录管理环节传来的异动信息,确认个人缴费记录,并将个人缴费记录予以封存。
  (六)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记录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提供的缴费人员增加信息,确认以前个人缴费记录信息,恢复个人缴费记录。
  第十八条:待遇审核及支付控制要求包括:
  (一)待遇审核环节接到用人单位提供的本单位失业人员名单、档案和与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单位失业人员申领资格的初审,并填写《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
  (二)初审通过后,应将结果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待遇审核环节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并由用人单位转交失业人员。
  (三)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的数额和期限并及时记录失业人员信息,经负责人审核后确认,再通知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待遇审核环节按规定计算相关待遇的金额,填制《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报负责人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将有关信息送待遇支付环节和记录管理环节。
  (五)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失业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在当月月底前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有关信息生成发放数据,传送给财务管理环节审核,报领导审批后交委托银行发放。
  (六)待遇支付环节应当每月从财务管理环节和委托银行跟踪或接收资金划转和到帐情况,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九条:稽核监督环节主要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二十条:稽核管理环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二)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三)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四)根据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稽核监督环节向被稽核对象发出失业保险稽核通知书,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二)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三)失业保险缴费情况。
  (四)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人员状况。
  (五)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
  (六)依据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经领导审批后,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二十三条:稽核监督环节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监督环节通知征缴环节下达《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或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内部监督稽核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内部监督稽核对象批准确定后,稽核监督环节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真实性;
  (二)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缴费记录的真实性;
  (三)抽查新增失业人员档案、单位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或生活费的证明等,验证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资格是否真实;
  (四)抽查失业人员的签字记录,验证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是否齐全真实,验证失业人员是否实现再就业;
  (五)审核失业人员住院有效票据、参加培训的证明和死亡证明、供养亲属证据等有关资料,验证对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的支出是否合乎规定;
  (六)抽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帐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七)本级和下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内部各业务流程运转过程及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八)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稽核监督环节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送相关环节执行,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设立主管会计、会计、出纳岗位,做到专职有专人,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所有会计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湘财社字[2005]18号文件的要求分别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各户核算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
  第三十条:收入户专用于存放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和其他收入款项,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月末余额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支出户专用于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及其他支出,除接受财政专户按用款计划核拨的资金外,不发生任何收款业务,支出户利息收入按月向财政专户划转。
  第三十二条:财政专户接受由收入户转入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建立严密的会计核算系统,设立失业保险基金的账套,单独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核算严格按经办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十四条: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账凭证:
  (一)以银行回单、失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 “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三)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失业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时,以银行回单或加盖专用印章的银行回单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同时登记“异地转收备查簿”。
  (四)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帐”。
  (五)收到滞纳金和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收入后,根据银行回单和相关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五条: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一)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以转帐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有领取人签字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跨统筹地区基金转出,根据银行回单、或加盖专用印章的银行回单复印件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三)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银行回单和相关的付款依据、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畴的,登记“调剂金备查帐”。
  第三十六条:财务软件和业务软件必须建立关联,所有收入经业务系统处理完毕后,通过接口软件进入财务系统,确保业务和财务数据一致。所有记账凭证由会计填制后经主管会计审核后记账,实现核算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从基金中列支的各项失业保险支出严格审核把关,属于一般失业保险待遇由业务经办人员开出失业保险待遇有关单证,由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报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通知出纳开出支票付款,属于特别支出事项的,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写出书面报告,报经办机构领导签署意见后,再按签署意见经正常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严格失业保险基金的对账制度,做到账表、账证、账实相符。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账单后,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
  第四十条:财务会计部门设立会计负责人(主管)、记帐、复核、出纳、和财务网管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录工作;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登记备查。会计人员转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坚持实行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财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受理发放或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四十二条: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提供完整的数据指标解释和操作说明。
  第四十三条:信息系统建设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经办机构应用信息系统,受同级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软件系统的正常运转和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与五险统一征缴办的系统网络协调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及业务指导。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对失业保险系统操作人员的指导,对日常经办业务进行全程事前、事后监督,对涉及系统处理的非正常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经办机构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或人员每月定期抽查核实日常业务情况,监督经办业务是否正确、资料保存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整,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信息部门制定并实施数据库备份方案,坚持异地备份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稽核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制定内控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稽核部门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有关资料和业务经办档案,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资料提供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五十一条:稽核部门应对内部控制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并将结果定期公示。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十二条: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经办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就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如今后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六个必须”和“六个严禁”规定。
  2、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重点环节内部控制表
相关附件:
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六个必须”和“六个严禁”规定.doc    
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重点环节内部控制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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