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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统[2008]63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08-11-6
实施时间: 2008-11-6
法规类型: CPA执业规范体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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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切实按照“规范、有序、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确保实现推进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制度全覆盖、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的目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列入监管全覆盖试点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别及下级子企业层级,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试点企业,2008年度集团合并及本部的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由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统一委托。
  (2)市国资委间接出资的企业,按照资产纽带关系,纳入其合并的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委托范围。具体委托方式同上。
  (3)市国资委出资的上市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以上各企业名单及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2、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统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均按本通知执行,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3、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所属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事务所选聘工作。各出资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要求,认真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委托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工作,确保委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试点企业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并于2008年1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XX企业集团关于推荐XX等X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请示》(详见附件2)。
  其中,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已满5年(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满8年)的出资企业作为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选聘方式试点单位。选聘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以我委为主体的随机选聘方式,二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公开招投标选聘方式。选聘方式由企业集团自行选择后执行。
  2、市国资委间接出资企业,按上述要求选择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合并报表的产权持有单位报送《2008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并由该单位在上述向市国资委报送的请示材料中单独列报。
  3、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批复意见。如企业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相关规定,企业集团需重新上报相关请示材料。
  4、企业在收到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后,按以下方式签订业务约定书:
  (1)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的业务约定书;
  (2)企业集团及会计师事务所两方签订下属子企业业务约定书,其审计内容等需符合本通知规定。
  (3)集团合并及本部的三方业务约定书与市国资委批复意见一并下发。
  5、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由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按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于2008年11月15日前,以发文的形式,将《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3)报市国资委备案;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规定格式的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6、如因特殊原因,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的,应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子企业户数及原因等情况。
  (三)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的,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且区域分布较广的,原则上最多可由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2008年9月底);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含)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含)5年的,除特殊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
  (5)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详见附件4),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年的,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以延续3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6)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集团的审计业务量不低于50%,且企业合并及本部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08年9月底);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5)担任本集团财务决算审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不得超过(含)5年。
  3、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的事务所选聘工作遵循上述规定。
  二、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出资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集团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对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下同)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详见附件5)。
  2、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企业改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科技支出、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详见附件6)。
  3、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5. 对2008年1月1日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展内控测试,出具内控测试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7);对2008年度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提出改进意见,提交管理建议书。
  三、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
  2、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8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9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3、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
  (1)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2)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设有监事会的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4)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以便市国资委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4、各企业集团应加强集团内各级子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在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决算工作时间计划表中应特别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告时间滞后而影响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工作的整体进度,以确保企业集团在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审计工作。
  5、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存有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如被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市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做好审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
  1、各出资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间接出资企业)、试点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集团及母公司专项复核说明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前;应将集团内控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09年4月15日前。如上述报告、内控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将依照业务约定书的条例处理。
  2、各出资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间接出资企业)、试点企业应当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二级子企业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前。
  3、委托监管单位、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属企业集团应将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前;应将集团管理建议书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09年4月15日前。
  4、市国资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等资料进行审核,建立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价档案,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并将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五、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网上(www.shgzw.gov.cn)下载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市国资委委托方式明细表
  2、《XX企业集团关于推荐XX等X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请示》参考格式
  3、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
  4、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强前30位事务所名单
  5、专项复核说明参考格式
  6、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7、内控测试报告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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