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质量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注协[2008]5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1-1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2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严格准入条件,把好入门关,做好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审计经历证明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2005年第24号)、中注协《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会协[2005]20号)的规定,以及中注协关于规范发展中小事务所的有关精神,省注协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对省内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实行实质性审查制度,现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质量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质量审查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注管办,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办。
  附件: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质量审查办法(试行)
  (2008年7月8日经省注协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严格准入条件,把好入门关, 做好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审计经历证明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部长令2005年第24号)、中注协《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会协[2005]20号)的规定,以及中注协关于规范发展中小事务所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执业操作规范,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年限、执业经历、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胜任能力进行审查。
  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抽取最近连续五年(或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的业务报告进行审查,至少每年一份。
  二、审查标准
  省注协制订《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质量审查评分标准》,按照标准对抽取的业务报告进行审查,以确定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根据财政部、中注协对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的调整,省注协适时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质量审查评分标准》进行修订。
  三、审查人员
  审查人员由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
  可与省注协行业专家咨询组人员共同进行审查。
  四、审查条件
  (一)对于最近五年连续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审计业务的人员,省注协将按规定进行审查。
  (二)对最近连续两年未签署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不予审查。但在事务所专门从事业务报告质量复核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从其所在事务所抽取其他相关报告,并进行审查。
  (三)对一年内经省注协执业质量审查未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将不予审查。
  五、审查程序
  (一)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按省注协《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新设或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注协[2008]6号)的规定,上报有关材料;
  (二)省注协根据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申报的审计经历,向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随机抽取业务档案。省注协对抽取的业务档案进行登记,并出具收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配合省注协提取业务档案的工作,并对业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查过程中,省注协可根据审查情况,适当追加抽查业务报告的数量。
  (三)在抽取业务报告全部送达后,省注协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六、审查结论
  (一)通过审查,发现有关上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上报材料存在虚假的,省注协将对抽取的业务报告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出具相关证明,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今后一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二)通过审查,对最近连续两年业务报告有得分在60分以下的,省注协将对抽取的其他业务报告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出具相关证明。
  (三)通过审查,对最近连续五年业务报告得分均在60分(含60分)以上,省注协将对申请人的审计经历通过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七、审查纪律
  (一)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抽取的业务档案。
  (二)负责审查的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省注协行业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对审查情况保密,若与当事人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予回避。
  (三)如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省注协行业专家咨询组成员)因泄露在审查中知悉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而引发的争议,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附则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沪会协[2010]31 2010/5/27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加强行 陕评协[2020]46 2020/8/14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 粤注协[2010]50 2010/6/10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整改情况进行专 2017/4/24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全省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 鄂注协发[2016] 2016/7/19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黔注协[2008]39 2008/5/21
关于加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律监管 会协[2020]19号 2020/8/3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师事 桂会协[2011]31 2011/5/3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晋会协[2011]86 20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