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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8]20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1
实施时间: 2008-11-2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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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条措施、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及《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大支持、服务经济的工作力度,市局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了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深入分析了当前的经济形势,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时度势,充分认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已向实体经济蔓延,对国内经济的影响已经明显显现。为应对危机,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将防止经济下滑作为当前着力解决的主要矛盾,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最近国务院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条措施,市委专门召开了全市领导干部会议,提出了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目标任务。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局势,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加强服务与管理,优化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于经济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现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把握中央提出的“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以“好”字领先,在“快”字上作文章,迅速反应、马上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市局制定的《实施意见》,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各项工作措施进行分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及措施。要正确处理经济与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深入企业尤其是困难企业,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解企业之所难,全力以赴地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度过难关。
  市局建立责任落实及部门协作机制。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履行职责,对基层局加强督导、检查、落实,对落实各项措施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应迅速予以解决。
  三、加大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搞好税收政策宣传
  市局有关处室和各基层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税务公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数字地税频道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及服务举措。要注意聆听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映和意见,反映的问题本单位未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条措施、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及《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税收优惠
  1、居民销售或购买住房
  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以上执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个人所得税。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一人,在出售一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住房租赁市场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4、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残疾人可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不超过3.5万。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就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且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新农村建设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社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民生产资料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9、营业税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10、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内外资企业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取消所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一律在总机构纳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转成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规定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转成其他类型企业的,可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2、个体工商户
  适当调高营业税起征点。我市目前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的起征点再适当提高。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收入5000元下的,根据其实际毛利扣除相关工资、费用后,对没有计税所得的,不再按其经营收入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3、文化产业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4、现代物流业
  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积极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账簿健全、核算规范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与试点。
  15、医疗卫生事业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6、社区服务业
  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17、老、幼年服务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8、证券业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会展业
  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改造企业的税收优惠
  20、高新技术产业
  经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1、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技术改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3、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及科研机构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4、搬迁企业
  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税收优惠
  25、环境保护 生态建设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6、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7、节能减排 安全生产 设备购置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六、为纳税人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28、提高办税效率
  统一办税模式,推行一站、一窗、一桌全能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一”办税模式,把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实行“一站式”服务;整合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实行“一窗式”服务,同类涉税问题在一个窗口可以办理完毕,并延伸实现“一窗多能”或“一窗全能”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
  29、提供个性化特色服务
  推行提醒服务,通过短信平台等形式,为纳税人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提示提醒。
  推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在高温、严寒等恶劣天气下,适当延长办税服务时间。
  推行辅导服务,包括新办企业入门纳税培训和针对企业自身经营特点的分行业培训,采取政策发布会、辅导会的形式为纳税人讲解有关税收业务和办税程序,并免费提供辅导材料,指导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实现网上办税,使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查询发票真伪、进行网上政策咨询、了解涉税信息、下载报税软件、进行网上举报等。
  利用 “网上直播间”,针对纳税人的需求开设在线访谈、视频直播等栏目,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读与交流。
  利用青岛数字电视“数字地税”频道,开办最新报道、公示通告、12366热线问答、局长信箱、办税指南和视频互动六大板块,以图、文和视频点播为特色,宣传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事项,提供提醒服务。
  30、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优惠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1、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按照“依法公正、文明规范、廉洁高效”的稽查执法基本原则,做好稽查选案的案头分析,提高选案有效率,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对象。结合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对被评为A类信用等级的企业,在等级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安排检查。
  建立稽查案源通报制度,统筹安排税务稽查、所得税汇缴检查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检查。除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复查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对每户纳税人实施稽查每两年安排1次。缩短检查工作时限,对中小企业全部实行调帐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实施稽查预告制度,税务机关将税务检查事项以查前告知的形式告知纳税人,并给予一定期限进行自查。对自查期间查出并入库的税款、滞纳金作为纳税人自查自纠情况单独统计,税务稽查部门不作结论。
  32、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地税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解决问题的渠道。注重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执法行为、结论、意见、决定等有异议通过当面陈述、信函、来访等形式提出的,地税机关应对其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释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并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有书面记载。
  33、规范税务行政处罚
  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除依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外,对纳税人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并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34、营造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对税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廉政建设,对为税不廉侵占纳税人利益的各种行为,加大投诉受理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涉税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务部门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各级地税机关及税务人员贯彻该实施意见不力的问题,均可拨打“12366-2”青岛地税纳税服务热线反映或投诉。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税收优惠1、居民销售或购买住房中关于营业税及附加的优惠政策”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10]13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7
实施时间:2010-10-27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5和6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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