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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8]20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5
实施时间: 2008-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1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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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无法准确核算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
  二、纳税人凡发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结合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坚持一年一核,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规定重新确定适当的征收方式。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次年应及时调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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