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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09—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8]24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0
实施时间: 2008-9-10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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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联合开展2009—2010年度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协调配合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我市税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务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实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涉及国、地税多个部门,政策性强,内容复杂、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互相配合,按照“分别审核、联合评定,统一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严格管理
  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征管、法制、稽查、税政、纳税评估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定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各级国、地税机关在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定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国、地税配合协作的工作运行机制,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强化动态监控,作好纳税信用A级的后续管理工作。
  2009—2010年度企业纳税信用A级联合评定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
  9月1日—9月30日。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工作内容进行宣传。
  第二阶段:受理审核阶段。
  10月1日—10月31日。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11月1日—11月31日。同级国地税交换审核,反馈结果。
  第三阶段:公示备案阶段。
  12月1日—31日。市国、地税局将拟认定名单进行15日社会公示,将确认名单报总局备案,组织证书颁发。
  三、统一标准,统一程序
  (一)评定依据。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要求,进行评定。
  (二)评定范围。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纳税人原则上向管辖主体税种的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评定内容。依据纳税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稽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四)有效时限。被评定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有效时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五)评定标准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评定程序:
  1.提出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评定年度的第三季度,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2.初审资料。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国税部门填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京国税发〔2004〕142号),地税部门填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京地税评〔2007〕486号)。
  3.提交审核。由主管税务所将初审资料提交所在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4.交换审核。将已审核评定的情况,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北京市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核意见表》(见附表)进行同级国、地税交换审核。税务登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国、地税局进行审核。
  5.联合公示。各区县(地区)国、地税局应于2008年12月1日前,将拟认定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分别报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待全市拟认定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为15日。
  6.备案公告。各区县(地区)国、地税局应于公示结束10日内,将《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分别报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全市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七)证书颁发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制作《纳税信用A级》牌匾和证书,联合进行颁发。
  四、信息交换动态管理
  实施动态管理,对发生涉税违法行为和不符合纳税信用A级标准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所提出降级意见、经所在局审核后,通过《纳税信用A级企业降级意见书》提交同级国(地)税,同级地(国)税30日内通过《纳税信用A级企业降级意见反馈书》确认降级意见,共同实施降级处理。
  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每个年度末,应将统计资料进行交换并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各单位在纳税信用A级联合评定工作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馈。
  附表:北京市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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