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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8]103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25
实施时间: 2008-8-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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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49号),现将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户数
  为保证凋查数据更加准确、可靠、实用,决定在国税系统调查1350户,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550户;地税系统调查2660户。各区县具体调查户数如下:

  二、选取样本企业原则
  1、重点税源企业必须调查;
  2、要优先选择代表本区县行业发展特点的企业为样本企业;
  3、要保证本区县的所得税纳税大户为样本企业;
  4、所选定样本企业中,全部选择“盈利”企业,即应纳税所得额为正值(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5、对于有外资企业的县(区)应选定一定数量的外资企业作为样本企业;
  6、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汇总纳税的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应选定为样本企业,但独立纳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以选定为样本企业;
  7、选取样本企业时,应选定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8、在北京市进行全国汇总纳税的企业均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
  9、为了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在选取样本时应优先选取曾参与2006年度所得税税源调查的企业。
  三、调查时间安排
  9月20日前,被调查企业上报调查数据;9月23日-26日全市召开汇审会,进行数据录入、审核、汇总。
  四、工作要求
  税源调查工作是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税政分析的基础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支持调查组织单位的工作,做好各方面的组织协调,各调查组织单位应深入调查、认真审核、保质保量约完成此次税源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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