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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8]35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8-1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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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方案》(见附件2)。为了做好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和征收范围。从今年11月1日开始,我局负责征收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范围覆盖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
  二、征收模式。采用委托商业银行代征的方式,即居民医保费的征收模式。代征单位按照市局提供的应征数据,通过营业网点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批扣等现有的各种渠道进行征收,并负责开具《代收费凭证》。征收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统一归集到代征单位的社保费代征专户。代征单位定期向地税部门申报并将费款划缴到社保费财政专户。市局按代征协议规定支付手续费。
  三、代征单位。目前市局委托的代征单位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广州市商业银行。今后如其他商业银行具备了征收条件,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协议由市局统一签订。
  四、越秀区地税局负责具体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指定越秀区地税局负责全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越秀区地税局负责的工作包括:1.与代征单位联系沟通;2.对代征单位进行相关的管理、指导与培训;3.对代征单位的社保费代征专户进行检查;4.定期接受代征单位的申报并开具划解缴款书,代征单位凭划解缴款书将费款划缴到社保费财政专户;5.与代征单位进行相关的对账工作;6.进行相关的统计核算工作,每月向市局上报征收报表;7.每半年向市局上报代征情况,由市局按实际发生数统一支付代征手续费。与市劳动社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由市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区(市)地税局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越秀区地税局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严格按各项要求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二)做好宣传指引。各区(市)地税局要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的咨询解释工作,帮助缴费人理解并掌握有关的缴费程序,顺利进行缴费。
  (三)注重落实,及时反馈。越秀区地税局要密切监控代征单位的代征情况以及费款的入库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其他区(市)地税局也应注意收集缴费人反映的情况,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2.《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方案》
     3.《委托代征协议》
     4.《代收费凭证》
     5.《社会保险费重征费明细表》
     6.《银行代征收社会保险费汇总申报表》
     7.《广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8.《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9月24日 穗府办[2008]4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无定期养老待遇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贴。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三)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根据其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但停止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其个人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存款收益计算利息。
  第六条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免予缴费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三个月起领取),标准为400元/月,其中200元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另200元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免予缴费人员由财政全额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财政支付。
  第七条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今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
  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八条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一经缴纳,除第三条规定的免缴人员及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退还。
  第九条 按月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经证实生存的,再予以补发。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经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继承人,并终止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
  (二)出国、出境定居;
  (三)失踪或死亡。
  第十一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萝岗区、南沙区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天河区由区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其他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具体审核、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地税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 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时,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2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方案
  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中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模式
  (一)委托商业银行进行征收。地税部门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代征单位进行征收。缴费人通过代征单位现有的渠道每年缴费一次或一次性趸缴。地税部门负责对代征单位的管理。地税、社保、财政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变。社保、地税和代征单位三方之间通过前置机传递应征和实征数据,社保部门提供应征数据给地税部门。代征单位负责按照应征数据进行征收并将实征数据返回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定期返回实征数据给社保部门。代征单位定期向地税部门进行汇缴,地税部门将对汇缴数与实征数据进行核对。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定期进行三方对账。初步拟定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广州市商业银行为代征单位。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到其他商业银行。
  (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收。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柜台、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批扣等现有的各种渠道进行征收,并负责开具缴费凭证。征收的费款统一缴入社保费代征专户。代征单位定期向地税部门申报并将费款划缴到社保费财政专户,定期同地税部门对帐。
  (三)越秀区局负责全市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地税局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市地税局指定越秀区局负责全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越秀区局负责对代征单位的具体辅导、培训以及对代征社保费专户的检查和管理,负责相关的征收和统计核算工作,定期上报征收报表。同市社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工作衔接,仍由市局负责。
  二、技术支撑
  技术支撑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系统支持接收社保部门核定的数据并转发给代征单位;二是系统支持接受代征单位的汇总申报和明细数据,明细数与汇总数进行比对;三是系统支持定期将实征的明细数和汇总数发送社保部门;四是管理上能够实现单一险种核算及相关的汇总、统计工作。
  三、代征费用
  市局对成功征收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业务按2元/笔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经费。越秀区局每半年向市局上报代征情况,按代征单位分别统计笔数及金额,并提供代征单位有关账号、开户行等资料,由市局按实际发生数统一支付代征经费。代征经费标准一年一定,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四、工作机构
  该项工作由市局优化完善社保费征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分工不变。越秀区局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工作。
  五、工作计划
  工作目标:社保部门10月份开始参保登记,地税部门11月份开始征收,缴费人12月份享受待遇。

序号

主办单位

工作分工

1

 

规费处

 

制定征收方案报局领导审批,9月完成。

2

与银行协调,落实委托代征事宜,10月完成。

3

制定缴费指引,10月完成。

4

越秀区局

对代征单位进行辅导培训,10月完成。

5

信息中心

征收系统的完善与测试,10月完成。

6

财务处

有关代征经费问题,9月完成。

7

纳服中心

印发缴费指引和开展征收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宣传,10月完成。



  六、其他事项
  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如开征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照此方案。

  附件8: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指引

  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有关规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下称居民养老费)。为方便缴费人及时缴费,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代征居民养老费,缴费人须在参保登记次月3-23日前,利用代征银行提供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缴费方式有:银行划账、银行柜台缴费、自助缴费。
  一、银行划账
  (一)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提供代征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及复印件,签订《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费授权书》(下称《授权书》),缴费人如使用他人缴费账户缴纳居民养老费的,须由该账户户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订授权书。
  (二)代征银行将按照以下日期以自动划账方式划缴居民养老费:新缴费人员,参保登记次月4日;连续缴费人员:每年6月4日。请在银行划账日前在缴费账户内备足款项。
  (三)缴费人可在划账次日至当月15日前到代征银行各营业点打印存折或储蓄卡明细清单,以确认划账情况。成功划账后,相应的储蓄卡明细清单或存折在摘要栏显示“居民养老”或“居养”字样;如划扣不成功的,缴费人应在当月23日前持《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征缴核定单》(下称《核定单》)到代征银行柜台缴费,过时缴费的视同次月缴费,待遇也相应推迟一个月享受;如还需查询划扣不成功原因的,还要携带当初签订的《授权书》和相应的代征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二、银行柜台缴费
  缴费人持社保部门核定的《核定单》可到广州地区代征银行任一营业点缴纳居民养老费,缴费成功后打印代收款凭证给缴费人。
  三、自助缴费
  代征银行将陆续向缴费人提供包括自助缴费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缴费等服务,具体流程以代征银行的指引为准。
  四、其他问题
  (一)缴费人如发现多征、错征等情形的,可到原代征银行任一营业点办理确认缴费手续,银行确认后开具缴费证明,缴费人持证明到原居民养老费登记点申请办理退费。
  (二)以后年度的缴费事项。已办理银行划账缴费的,如缴费人不向银行提出改变缴费方式或终止委托授权银行自动划账缴费的,银行将在以后年度自动划账缴费;未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需在每年6月23日前,持当年度《核定单》到代征银行缴纳居民养老费。
  五、咨询电话
  (一)电话12333(社保),可提供办理居民养老费的登记、核定、待遇发放、社保基金个人帐户的查询等服务;
  (二)电话12366-2(地税),可提供有关居民养老费的缴费指引服务;
  (三)电话 95533(建行),可提供缴纳居民养老费的具体指引。
  (四)电话 95588(工行),可提供缴纳居民养老费的具体指引。
  (五)电话 95599(农行),可提供缴纳居民养老费的具体指引。
  (六)电话83966288(市商行),可提供缴纳居民养老费的具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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