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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采发[2002]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12-29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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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第六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与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一次性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附件三)。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也须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网络管理实行分级维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为:“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及各市(州)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对货物或服务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附件四),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州)以上财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级及县(市、区)级以下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须变更采购方式的,由市(州)财政部门审批,或委托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州)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公开招标开标程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等。
  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一个工作日,分别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及评审专家的名单,评标报告形成后一个工作日,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应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程序》(附件五)进行。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经济、技术类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特殊行业的专家,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实行先使用、后认定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应当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支付申请、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资金由财政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规定和程序,予以受理的,向投诉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书》(附件六);凡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规定和程序,不予受理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供应商,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凡属政府采购投诉项目金额较小、投诉情节轻微的,可由财政部门授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和下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意见书》(附件七)。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在正式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八)。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及“专家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征集,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认定资格后,建立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日常使用和联系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记录、考核专家的使用情况。逐步试行专家评标情况事后上网公示制度。
  政府采购“专家库”应当实现全省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全省采购代理中介机构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专业人员岗位任职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配备采购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定岗。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监督检查事宜。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和单项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委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达《处理决定书》,给予经济处罚,罚没收入直接缴入同级国库。涉及其他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合同审核、验收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培训、考核和内部轮岗制度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参与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制定其采购经费管理的办法。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定额、定项补助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集中采购机构的经费应当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省政府采购事务的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和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指导。
  第二十六条以前我省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组织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政府采购制度监管。组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程序。
  (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及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具体组织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资金的审核等。参与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
  (三)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维护、管理政府采购网络,统计、分析政府采购报表。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采购人货物、服务类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的编制管理。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样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制定政府采购的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
  (六)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
  (七)政府采购资格管理。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负责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资格申报或认定。
  (八)政府采购人员管理。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负责其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
  (九)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上对下的业务工作指导。
  (十)规定并实施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检查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和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参与规定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以及政府采购经费的管理办法。
  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职责
  (一)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项目。
  (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
  (三)编制采购文件。制定招标书、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等。
  (四)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
  (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宜。
  (六)日常使用和联系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按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评标委员会”。
  (七)登记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八)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
  (九)管理采购人员。负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考核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办法。
  (十)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业绩考核和监督检查。

  附件二:XXX政府采购计划表(样本)

  附件三:XXX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XXX单位(以下称甲方)与XXX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甲方一次性委托给乙方。
  二、对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甲方按《政府采购计划表》形式委托给乙方。
  三、乙方按甲方的《委托协议书》及《政府采购计划表》中的需求组织实施;乙方对甲方委托的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类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乙方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配置标准组织实施。
  四、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编制招标书、评标原则、评分标准及办法;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组成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供应商资质及投标文件,推荐中标供应商;协助甲方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负责将有关采购文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其他未约定事项,在《政府采购计划表》中补充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附件四:XXX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样本)

  附件五:XXX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程序(样本)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大会开始,介绍参加开标大会的投标人
  二、宣布项目的监督、公证、唱标、记录等人员名单
  三、宣布评标原则、方法、标准、步骤、纪律及废标条件
  四、请投标人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五、公开开启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文件内容
  六、请投标人确认唱标内容有无错误并公开声明有无需要澄清的内容
  七、宣布质疑时间安排和有关注意事项
  八、由公证人员宣读公证词
  九、开标结束
  附件六:XXX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书(样本)
  编号:[年号]序号
  :
  你单位关于“招标项目”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我们已于年月日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经审查,你单位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规定和程序,我们代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已正式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情况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印章)
  年月日

  附件七:XXX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意见书(样本)
  编号:
  :
  你单位关于“招标项目”(标书编号:)的投诉,我们已于月日收悉。现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函复如下:
  略。
  欢迎并感谢你们对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
  若你们对本处理意见书不服,可按规定上诉至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印章)
  年月日
  抄送:

  附件八:XXX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样本)
  编号:
  :
  你单位关于“招标项目”(标书编号:)的投诉,我们已于月日收悉。现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函复如下:
  略:
  欢迎并感谢你们对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
  若你们对本处理意见书不服,可按规定上诉至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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