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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规定》的函
发文文号: 鄂财采发[2003]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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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规定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的通知》(鄂政发[2003]39号)及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等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都要将项目支出的全部和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对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包括机关本身和所属单位的货物、工程、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随同部门预算一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随同部门预算一起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也要按此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各单位单独向省财政厅申报用款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直接支付。
  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向省财政厅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根据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审核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预算执行中,对没有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属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追加支出、专款支出、基金支出、返还支出、政府担保资金等),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包括机关本身和所属单位),各单位也要向省财政厅申报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制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省纪委《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03[13号)、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鄂财采发[2002]5号),严格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招标。各单位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执行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商品,均只能提出所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需求。执行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经省直单位签字确认。对售后服务量大、供货范围广、时间要求急的项目,经监管机构书面核准后,可采取最多取前三名中标供应商分包履行的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前三名分配数量及服务范围。政策性规定或特殊性要求,经监管机构批准后,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评标方法(分商务、技术、服务、价格等几类权重)、交货地点、合同履行方式、资金支付次数及方式等,均要在招标文件中表明。招标公告由执行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执行机构要严格按监管机构书面下达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过程中,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及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情形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执行机构需书面向监管机构报告,由监管机构审核后书面确定。
  开标。执行机构在“开标一览表”中和现场开标时,除公开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外,同时应公开投标供应商的主要商务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响应。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执行机构应当公布评标办法(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或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办法)、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及专业类别、供应商疑问的反映方式等,同时在开标现场应征求投标供应商对评标专家的回避意见。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由执行机构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组织起草,起草评标办法工作人员应关闭与外界联系。评标办法应当密封,在评标时开启。评标办法不需省直单位确认。对评标办法中的政策性加分,应先报监管机构书面批准。对技术性评分标准,可以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执行机构组建,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财政厅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直单位可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省直单位工作人员不以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省直单位授权并表明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1名。评标完毕,省直单位或执行机构应对经济、技术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作出评价,书面向监管机构反馈,由监管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并逐步实行评标专家事后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评标。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分资格性或符合性评标和实质性评标两个步骤。在实质性评标时,将各投标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性评标与价格、政策性评标分开,商务、技术和服务评标,由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密封投标供应商名称并编号交评标委员会评分、签名,价格分由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按评标办法中的公式直接计算,政策性加分由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直接计算,后由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各投标供应商的得分汇总,形成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名后,执行机构自高分开始,向省直单位书面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
  定标。省直单位应按执行机构书面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时间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因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省直单位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书面答复执行机构。省直单位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执行机构应将中标、落标结果分别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省直单位不能与中标候选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不能到中标候选供应商处实地考察,特殊需要的,事先经监管机构核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表明。
  签订合同。执行机构根据省直单位的委托或授权,组织或配合省直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省直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中响应时间和合同规定时间供货(服务)。中标供应商供货(服务)完毕后,省直单位应尽快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控制过多的分次付款,一般不留一定比例的尾欠资金,特殊情况需要的,要经监管机构书面核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表明。
  履行合同。执行机构根据省直单位的委托或授权,组织或配合省直单位验收货物(服务),并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省直单位应按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货物(服务),不得调换物品、变更配置、增减物品,不得接收供应商的吃请、礼金和超出合同所赠送的物品。省直单位不得自行将节约资金追加合同,需要追加合同的,事先要报省财政厅批准。供应商不得开假发票和虚开发票。
  执行机构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以及其他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按鄂财采发[2002]5号文件、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省直单位对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若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采购,参照执行以上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
  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在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的同时,要加快政府采购时间,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现规定政府采购每个阶段的最长时间。
  省财政厅自收到省直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之日起,3个工作日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函”。执行机构自收到监管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之日起,3个工作日制作完成招标文件。省直单位自收到执行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签字确认。对特殊项目,需要缩短公开招标时间的,事先要经监管机构书面批准,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表明。
  自开标之日起,执行机构应在5天内向省直单位书面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省直单位自收到执行机构书面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之日起,3天内向执行机构书面确定。自开标之日起,执行机构应在8天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中标结果。特殊情况的,事先报监管机构核准,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原因。
  自公告中标结果之日起,30天内省直单位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执行机构或省直单位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监管机构备案。监管机构自收到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
  自供应商供货(服务)结束之日起,省直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分期供货的分别提交“验收报告”),3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附“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等)。省财政厅收到省直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经审查若无特殊理由,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在2个工作日内(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要求办毕资金支付手续。
  四、加强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或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省直单位仍需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按监管机构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执行,实行公开招标的,比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执行,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财政厅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省直单位必须有经过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后才能申请。省直单位先成立部门集中采购临时专班,列明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计划,报监管机构备案。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的程序。采购完毕,向监管机构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小结。
  非垂直管理部门,特殊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事先要经省财政厅同意并联合行文后,向省财政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
  属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的货物或服务,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根据监管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由省直单位直接询价采购。
  五、规范政府采购业务经费管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鄂政发[2003]39号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政府采购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鄂编发[2003]80号)文件要求,从2004年起,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一律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业务经费根据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和项目,分段按表列比例计算,从集中采购项目中支付。监管机构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在出具“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时,计算确定支付数额,由省财政厅从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中直接支付给省政府采购中心(预算外资金从“专户”中支付,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的代理费从预算内或预算外“专户”中支付)。没有招标金额的项目,不支付业务经费。
  

公开招标项目

非公开招标项目

一般项目

特殊项目

500万元以内部分

1%

1000万元以内

1%

0.5%

501-1000万元部分

0.6%

1001-2000万元部分

0.3%

1001万元以上0.8%

2001万元以上部分

0.1%


  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告费,开标、评标场租费,评审专家劳务费,必要的业务开支等。业务经费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省政府采购中心向供应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收取《招标书》工本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外,不再无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省直单位将政府采购项目业务经费加入到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中,根据监管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和政府采购合同,列报支出,进行资产账务管理。
  省直单位对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若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采购,其代理费的支付比照办理。
  六、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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