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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采发[2004]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12-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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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全省资源共享。
  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执行机构)建立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供应商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进行监管。
  第三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第四条 参加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和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认的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为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诚信档案的登记对象。
  第五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内容包括:
  (一)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时间、次数、中标内容及中标金额;
  (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遵纪守法情况;
  (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
  (四)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供应商诚信档案由执行机构直接登记;
  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供应商诚信档案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负责报监管机构审查后,交执行机构登记;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供应商诚信档案由代理机构报监管机构审查后,交执行机构登记。
  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记载对象,在各市州县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当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省监管机构审查后,交执行机构登记。
  第七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湖北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投诉及处理决定(意见)书等作为供应商诚信档案登记的依据。
  第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外,分别在《供应商诚信档案》(附表一)中记载“▲”: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一)、(三)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6个“▲”;有前款(四)、(五)项情形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4个“▲”;有前款(二)、(六)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2个“▲”。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外,分别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供应商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4个“▲”。
  第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分别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
  (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
  大违法记录的;
  (二)提供走私物品的;
  (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
  (六)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通过减少货物
  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给采购人返还现金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应采购人要求更改中标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方式,为采购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应采购人要求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
  (九)在履行合同中给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消费(娱乐)卡的;
  (十)不按投标文件及合同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不按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规定投诉或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二)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投诉,均查无实据,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售后服务中故意抬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十四)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现场的;
  (十五)未经批准,中标供应商接受或邀请采购人实地考察的;
  (十六)协议供应商不按询价方式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
  供应商有前款(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6个“▲”;有前款(四)至(九)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4个“▲”;有前款(十)至(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2个“▲”;有前款(十三)至(十六)项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1个“▲”;
  第十一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的“▲”,为不良行为记录,1个“▲”为禁止6个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此类推,从记载之日起计算,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并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显示,处罚全省有效。省级通过网络提示在每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由执行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向省监管机构报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查实。
  第十三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提供一定期限内通用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为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应带头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协定所承诺的义务,不以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名义从事超出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范围的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协议供应商应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主动配合监管机构对协议供应商价格承诺及服务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应商范围内的货物(服务)时,应从协议供应商处按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优先从协议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协议供应商的《供应商诚信档案》累计达到1个“▲”的,不再作为协议供应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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