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在京中央金融机构不宜执行北京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综[2005]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5-6-29
实施时间: 2005-6-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中央在京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财驻京监〔2005〕8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建设部同意,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拟定并监督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明确规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据此,全国各地所有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都应当严格按照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执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地税局、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97号)中有关金融企业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例》和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因此,在京中央金融机构不宜执行北京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此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云财税[2001]7号 2001/2/1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 京地税地[2003] 2003/8/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 京地税营[2006] 2006/6/2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西 藏政办发[2007] 2007/3/7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4]287号 2014/9/2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 青地税发[2006] 2006/7/3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地税函[2005] 2005/8/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 青国税发[2001] 2001/6/2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浙地税发[2006] 2006/7/3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青财税[2008]29 20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