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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发[2008]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8-1-14
实施时间: 2008-1-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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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务必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并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为做好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是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是实施《条例》最主要的准备工作。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单位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时要遵循由近及远的原则,以本届政府以来的信息为重点,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三、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系统化,即目录内容既涵盖主动公开信息,又包括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主体既涵盖我部机关单位,又包括部属单位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是标准化,即要按照统一的格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索引编码进行编制,做到通俗易懂,方便公众查询。三是数字化,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填报系统,由各单位进行联网填报,以利于在编制和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过程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四、请各单位于2008年3月16日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填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中遇到问题,可与办公厅电子政务处联系。
  电子政务处联系人:蒋焱;联系电话:68551782;电子邮件:zwgk@mof.gov.cn;传真:68551783。
  附件: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方案和说明

  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方案和说明
  一、编制说明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和查询财政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编制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收信息系财政部自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系统化,即目录内容既涵盖主动公开信息,又包括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主体既涵盖我部机关单位,又包括部属单位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是标准化,即要按照统一的格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索引编码进行编制,做到通俗易懂,方便公众查询。三是数字化,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填报系统,由各单位进行联网填报,以利于在编制和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过程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二、目录格式
  财政部各单位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具体格式见表1。
                          表1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索取号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公开形式

  备注

  

  

  

  

  

  


  填写说明:
  索取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内容概述:对信息内容的简单介绍。
  生成日期:信息形成的日期。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描述。
  三、编码规则
  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索取号编码分为六级类目,共计12位字符。具体结构设计见表2。
                          表2索取号编码结构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四级类目

  五级类目

  六级类目

  单位类别

  单位代码

  内容类别

  生成年份

  公开形式

  流水号


  一级类目:单位类别。以A、B、C字母代表。其中机关单位为A;部属单位为B;派出机构为C。
  二级类目:单位代码。以阿拉伯数字两位数代表。机关单位中,办公厅为01,综合司为02,条法司为03,税政司为04,关税司为05,预算司为06,国库司为07,国防司为08,行政政法司为09,教科文司为10,经济建设司为11,农业司为12,社会保障司为13,企业司为14,金融司为15,国际司为16,会计司为17,监督检查局为18,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19;人事教育司为20,机关党委为21,驻部监察局为22,离退休干部局为23,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为24。部属单位中,财政科学研究所为01,干部教育中心为02,信息网络中心为03,机关服务中心为0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为05,中国财经报社为06,投资评审中心为07,中国财政杂志社为0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09,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为10,经济科学出版社为1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为12,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为13,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为14,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为15,中国财税博物馆为16,中国国债协会为17,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为18,国有资产管理学会为19,票据监管中心为20,国库支付中心为21,关税政策研究中心为2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为23,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为2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为25,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秘书处为26,中国会计学会为27,中国珠心算联合会为28,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为29,中国财政学会为30。派出机构中,北京专员办为01,天津专员办为02,河北专员办为03,山西专员办为04,内蒙古专员办为05,辽宁专员办为06,大连专员办为07,吉林专员办为08,黑龙江专员办为09,上海专员办为10,江苏专员办为11,浙江专员办为12,宁波专员办为13,安徽专员办为14,福建专员办为15,厦门专员办为16,江西专员办为17,山东专员办为18,青岛专员办为19,河南专员办为20,湖北专员办为21,湖南专员办为22,广东专员办为23,深圳专员办为24,广西专员办为25,海南专员办为26,重庆专员办为27,四川专员办为28,贵州专员办为29,云南专员办为30,陕西专员办为31,甘肃专员办为32,青海专员办为33,宁夏专员办为34,新疆专员办为35。
  三级类目:内容类别。以阿拉伯数字个位数代表。其中机构设置类(即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为1;法规规划类(即财政规范性文件及财政政策、发展规划)为2;行政许可类(即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为3;财政数据类(即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为4;业务流程类(即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为5;人事管理类(即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为6;政府采购类(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为7;信访举报类(即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为8;其他信息类(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为9。
  四级类目:生成年份。按照由近及远进行整理的要求,该类目分为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六个年份。
  五级类目:公开形式。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分类,分别以0、1表示。
  六级类目:流水号。在上述五级类目的限定下,根据编排顺序,以阿拉伯数字三位数代表。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1月15日~2008年2月25日):各单位处室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信息进行清理,在作初步保密审查后将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各单位电子政务联络员。
  第二阶段(2008年2月26日~3月5日):各单位组织对各处室清理归并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明确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范围。
  第三阶段(2008年3月6日~3月16日):电子政务联络员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填报系统要求编制目录。
  第四阶段(2008年3月17日~3月30日):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编制完成的目录提交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完成后,各单位必须根据新信息生成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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