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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8]97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9-3-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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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付费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
  (二)除下列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1、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
  2、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
  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
  (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强保险单证管理
  (一)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等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并建立单证样本档案。
  (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管理保险单证,设立专门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
  (三)保险公司应严格单证领用管理,对单证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定期核销、定期盘点。
  (四)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全程监控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申领、核销、作废、遗失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
  三、加强印章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印章的种类,控制印章的数量,建立印章管理档案。
  (二)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使用的印章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经总公司审批后刻制。
  (三)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印章的领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销毁,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全面记录印章使用申请人、批准人、用印事由、时间和次数。
  (四)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上收一级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保管。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实现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无缝对接,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二)保险公司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环节应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业务管理系统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客户信息。
  五、加强内部监督
  (一)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内审检查监督职能,定期对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内审检查,并如实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内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修正: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2008-11-20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日前就《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行业引入营销体制以来,部分保户的保险费、退保金和保险金通过保险营销员经手办理。由于个别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经手现金管理不严,存在一定漏洞,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从制度上堵住漏洞。
  问:《通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通知》主线是加强收付费环节资金风险管理,核心是对现金收付费方式和非现金收付费方式适用的具体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辅助以单证、印章、信息化管理和内部审计检查监督等配套措施,内容包括加强收付费管理、加强保险单证管理、加强印章管理、加强信息化管理、加强内部监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问: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收付费方式?
  答:收付费可以分为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主要限定在以下情况:一是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收付费;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情况下,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问:《通知》对规范我国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管理有哪些意义?
  答:《通知》是监管机关基于风险监管理念而采取的一项制度化、标准化监管方式,对于促使行业实现收付费管理方式的变革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出台《通知》,在行业内大力推行安全、便捷的收付费方式,对于确保消费者在投保、退保、索赔环节的资金安全、强化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资金风险管理、维护行业形象、提升行业声誉都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问:据了解,在《通知》出台前已经有一些保监局先行在收付费管理方面进行了探索,能否简单介绍一下相关保监局的试点情况?
  答:2007年下半年,湖南、辽宁、厦门等一些保监局先后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在辖区内大力推行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消费者、保险公司、监管机关和当地政府的一致认同,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监管经验。例如,目前湖南人身保险收付费银行转账率已经达到90%以上。
  问:在收付费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最好是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如果采用现金方式交易的,消费者最好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要注意查验对方的证件、核实对方的身份,注意现金金额不要超过1000元,并要及时向对方索取正式的收据或发票,必要时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或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查询有关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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