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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32.5普通水泥产品停止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流便发[2008]10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6
实施时间: 2008-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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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精神,取消普通硅酸盐水泥中32.5级品种,保留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中32.5级品种。此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标准,各地国税机关在审核办理32.5普通水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政策时,应把握好时间界限问题,即企业6月1日后生产的32.5普通水泥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并经省局批准的企业在6月1日前生产的32.5普通水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但要做好库存产品的盘库清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于6月10日前现场核实完毕,经税企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库存产品数量留存备查,同时上报市、州国税机关备案;其库存产品在6月1日后销售的,可继续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省局已经批复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32.5普通水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自2008年6月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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