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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8]17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1-1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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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近日,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市经济社会综合实力与发展水平,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责任分解》(以下简称《责任分解》)。按照市委、市政府《意见》及《责任分解》的要求,市局召开局长专题会,深入分析当前经济形势,认真研究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需求,制定了4个方面32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形成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要求,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现将该《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改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要求行政管理部门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满足社会需要、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创造税收等方面,中小企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青岛的税源结构看,中小企业也是青岛税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情况直接关系到收入大局。
  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逐渐蔓延,世界经济形势非常严峻,我国经济发展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许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当此紧要关头,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局势,各级政府机关采取灵活审慎的措施,积极应对。改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纳税人正当需求应当给予满足的理念,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于经济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改进税收管理,不断推进为中小企业减轻办税负担的工作,努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二、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理解市局《工作意见》,并结合实际,认真分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到工作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通过办税服务厅明白纸、12366在线服务中心、税务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
  (二)《工作意见》所包括的执行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稽查文明执法、简化办税程序、实施税法援助、强化执法监督等内容,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妥善安排。
  市局各部门、市稽查局根据市局《工作意见》,分别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落实各自工作职责,保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意见真正落实,并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监督各项措施的执行。
  各级法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开拓思路,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善于发现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宣传政策,落实举措,争取支持。要耐心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映和意见,认真分析,寻找解决办法,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对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的本单位不能及时予以解决的问题,要抓紧时间向市局(法规处)反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青岛市委 市政府要求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
  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近期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责任分解》要求,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执行政策,落实优惠措施
  (一)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1.税率优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前扣除及应纳税所得抵扣。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减免税优惠。除落实好原有的对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残疾人就业、软件产品以及再就业等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外,还要落实好如下2008年后新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中小企业从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按规定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5.核定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经营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原因,实行查账征收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体经营者、个人可享受的优惠
  6.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7.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业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征收方式,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8.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农产品范围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执行政策,免征增值税。
  (三)综合性措施
  9.积极做好在中小企业中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工作,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扩大投资。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10.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缓解出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
  二、健全工作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一)改善服务环境
  11.健全服务体系。在青岛市国税局建立专职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涉及全市纳税人的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帮助纳税人协调解决纳税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建立和运行办税公开、纳税辅导、网上办税、投诉处理、工作预约、自助办税、权益维护等一系列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12.畅通沟通渠道。以互联网站、12366在线服务中心和办税服务厅咨询台、税源管理岗为税企沟通的主要渠道。中小企业可随时与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表达诉求。
  13.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实行办税业务主动告知制度。免费向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涉税业务光盘,发放包括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免税审批等内容的主动告知书,指导其办理相关业务。
  (二)降低办税成本
  14.开发运行网页申报功能。中小企业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方便、快捷地进行纳税申报、申请备案资料提报等涉税业务。
  15.在中小企业中进行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的试点。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试行1个季度申报纳税1次,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季度终了后15日内。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1个季度由银行扣税1次,对部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试点1个季度由银行扣税1次的基础上,在全市所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中推行此税款扣缴办法。
  16.拟在青岛市政府政务大厅实现市内各区新办纳税人同城办理税务登记,减少纳税人奔波。
  实行车购税同城通办,全市所有车购税的申报缴纳可由纳税人在各个车购税办税厅自由选择办税地点。
  17.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辅导工作,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利用出口退税评估系统,监控企业出口信息的退免税申报情况,及时向出口企业通报出口信息的申报情况,促使出口企业及时申报退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后,次月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次月起4个月内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三)简化办税程序
  18.简化发票管理程序。取消领购普通发票审批事项,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19.简化纳税人报送资料。纳税人申办涉税事宜时,已经由国税机关留存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20.提高税务登记办理速度。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手续齐全的,可当场即时办理。
  简化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符合注销条件的,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只要提报证件、资料等完备,可在办税服务厅即时审核办理。若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版位超出现有统一版发票开票限额,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22.增值税专用发票百万元版以上最高开票限量办理时限减少为2个工作日,取消正式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增量有效期核定。中小型商贸企业专用发票增额核定有效期限延长至不少于1年。
  23.出口退税审核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款退到企业账户。
  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每周传递1次,立即审核。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核销单。
  (四)规范稽查和纳税评估行为
  24.落实“公开公正、文明规范、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稽查文明执法基本原则,无疑点不选案、无问题不检查。做好稽查选案的案头分析和实证检查,发现并确定有明显疑点问题的被查对象。建立稽查案源通报制度,统筹安排稽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
  25.整合目前的征税评估、退税评估、税种评估、检查类评估等,减少对纳税人的评估次数。
  各级国税机关每年对中小企业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面不得超过3%,对每户中小企业每年实施稽查或实地评估不超过1次。
  三、建立应急制度,实施援助制度
  26.在市局和各基层局建立两级纳税服务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对纳税人举报投诉申诉、纳税争端、对税务处理决定的异议、纳税人群访、办税网络不通、设备故障导致办税障碍等影响纳税服务工作的情形,进行应急处理。办税服务部门作为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突发事件立即办理,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满足纳税人需求。
  27.实施税法援助。尽量在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前协调解决涉税争议,缓和矛盾。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执法行为、结论、意见、决定等有异议的,可随时到国税机关办公场所,或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国税机关提出税法援助申请,要求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释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
  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没有前置条件,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不因税法援助而中止。
  四、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监督
  28.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治税。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依法查处影响中小企业依法健康发展的涉税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秩序。
  29.约束税收自由裁量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须、适当,尽可能采取影响最小的损害性手段实现行政目的。坚持过罚相当、先告知后处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对特定情况实施首违不罚、限期内改正不罚、无过错推定。
  30.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减少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减少执法随意性。
  31.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税务代理活动,不得参与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举办的有偿培训以及违反规定强行为纳税人指定或介绍税务代理、中介机构。
  严禁向纳税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行为。
  32.加大投诉受理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损害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对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纳税人可以通过12366在线服务中心投诉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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