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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注协[2008]10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注协
发文时间: 2008-11-4
实施时间: 2008-11-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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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行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教育培训的能动性,支持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抄  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内部继续教育资源,发挥其培训组织工作能动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后续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执业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以下简称我会)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1、注册会计师50名以上;
  2、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3、能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4、能聘请胜任培训要求的师资。
  第三条 执业机构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以我会受理申请之日执业机构的在册人数为依据。
  执业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可以一并计算,但执业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参加我省执业机构内部培训的注册会计师名单。
  第四条 执业机构申请内部培训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申请审批表》(附表1);
  2、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3、注册会计师名单;
  4、培训场地、设施、师资情况说明。
  第五条 执业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我会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我会受理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授予内部培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执业机构。执业机构内部培训资格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六条 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执业机构,在开展内部培训前,应当提前将培训课题、授课提纲、组织计划、师资专业背景等报我会备案。
  第七条 执业机构的培训选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内容具有理论性、前瞻性或对执业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2、适应行业执业形势和本所执业人员执业需求。
  第八条 执业机构的培训组织计划应当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执业机构组织培训应当主要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每次实际接受培训的人数需达到或接近全年应培训总人数的一半。
  第九条 执业机构的培训师资应当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8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研究生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担任省级以上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后续教育委员会委员;
  3、近三年内担任省级以上重大课题研究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
  4、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我会认为执业机构的培训选题、组织计划、师资等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执业机构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执业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我会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文件的复印件、培训提纲、《注册会计师内部培训名单》(附表2)、考勤记录、考试试题、《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评价表》(附表3)、培训班总结等装订成册报我会,并将培训信息录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我会可以采取抽查、询问、查阅资料等形式审查执业机构的培训实施情况,组织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如有下列情形,我会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不予确认学时:
  1、执业机构拒不按要求调整培训选题、组织计划、师资的;
  2、执业机构不配合我会的培训情况调查,或者调查结论与执业机构申报情况明显不一致的;
  3、执业机构的培训组织混乱、质量低劣的;
  4、执业机构在培训人员、学时、内容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5、我会对执业机构培训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我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执业机构的培训班申报材料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执业机构。
  第十四条 我会确认培训学时后,应当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注册会计师登录后续教育信息。
  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学时未被确认或确认的学时不足的,应当参与我会或符合要求的培训主体组织的后续教育培训,补足培训学时。
  第十五条  执业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包括:上年度内部培训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上年度培训经费预算及执业情况等。
  第十六条 我会组织对执业机构内部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同业互查,发现执业机构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1、在上一年度内,该机构有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
  2、弄虚作假,伪造培训课时、内容、签到记录等,对培训作夸大申报的;
  3、培训组织松懈、纪律混乱、质量低劣的;
  4、执业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具备内部培训条件的;
  5、我会根据形势变化,对行业培训计划有重大调整,执业机构拒不按要求予以调整的;
  6、以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
  7、不完成我会所分配的其他培训任务的;
  8、不按要求完成培训网络信息登记的;
  9、我会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总所内部培训需确认学时的,参训前须向我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总所所在地省级协会批准内部培训资格的文件,并征得我会同意,培训后凭总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开具的学时证明文件,到我会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执业机构应当积极支持注册会计师参与多种形式的培训,为行业人才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不得以本机构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为由,限制注册会计师接受其他形式的培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附件: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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