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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0-10
实施时间: 2007-10-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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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补偿范围为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的公共管理支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对重点公益林进行管理、保护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包括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管护支出和公共管理支出。
  (一)管护开支范围是: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重点公益林营造、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以下简称“管护人员”)是指与重点公益林管护单位签定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的护林人员。
  1、购买劳务支出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社会保障支出、交通燃油费、通讯补助费、取暖费、修缮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管护人员工资是指公益林管护单位按照签定的管护合同,支付给管护人员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支出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为管护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
  交通燃油费是指管护人员使用各类管护交通工具(摩托车或马匹)的燃油料费、维修费、保险费、马干费等支出。
  通讯补助费是指为管护人员发放的通讯补助费支出。
  取暖费是指重点公益林管护所、站取暖费用支出。
  修缮费是指为管护人员工作居住的管护所、站进行维护修缮费用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进行重点公益林管护必须发生的支出。
  2、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支出是指为定期定点监测森林资源变化,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建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费用。
  3、森林防火支出是指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而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购置扑火器具、瞭望塔建设、防火简易道路建设及维护、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灭火费用等支出。
  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是指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救治支出包括:预测预报、防治机械购置、药械、药剂购置、简易飞机场建设和除害处理等费用。
  5、营造、补植、抚育支出是指重点公益林区内的营造、补植苗木和林木抚育费,包括:进行营造、补植所发生的苗木购置、清理地被物、松土、刨穴、灌排水系设备、翻地、筑埂、修渠、打井等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抚育和保护林木生长所发生的修枝、围栏、灌溉、松土、抗旱、防洪、引洪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公共管理支出是指自治区组织的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中足额安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点公益林工作管理经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只能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每年每亩4.75元用于对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包括:对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重点公益林营造、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等;每年每亩0.25元主要用于公共管理费用的支出。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地类的重点公益林的管护难易程度,确定不同的管护支出。
  1、购买劳务补偿标准为:有林地每年每亩4.75元、疏林地每年每亩3.5元,灌木林地等每年每亩3元。
  2、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由自治区根据各地重点公益林资源情况和实际统筹安排。
  3、重点公益林营造、补植、抚育支出等实行项目管理。由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订下发项目申报指南并下达项目资金控制数,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地区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及资金控制数,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并逐级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实施单位要对管护人员购买劳务支出制定严格的定员、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一)管护人员的核定。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管护工作的需要等具体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管护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
  (二)管护人员费用定额标准。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区域特点,不同地类、林种等管护的难易程度,确定具体管护人员、管护面积及各项管护费用定额标准,管护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管护人员工资标准由各地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后执行,同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自治区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之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厅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同时报送以下内容:1、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情况;2、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3、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十二条 中央补偿基金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依据中央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计划和批准的实施方案,对管护任务的完成、资金使用、资源增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省级核查结果拨付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下拨,资金拨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办理,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管理档案。
  第四章 检查及监督
  第十四条 各地要加强对实施单位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支出的定员、定额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公益林管护的单位要建立护林人员费用卡和档案,制定严格的目标管护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目标管理责任合同。管护合同要明确对管护人员购买劳务支出的内容和标准,要与管护责任目标挂钩,管护人员工资要定期发放,并实行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凡涉及采购支出,要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和实施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工作由实施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结余资金处理。实施单位在全面完成当年各项管护任务后,年末仍然有结余资金的,应根据本单位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商财政部门联合提出结余资金使用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地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核批准的结余资金使用计划,统一汇总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厅备案。结余资金使用范围不得超出本实施细则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自治区根据财政部对征占用重点公益林调减我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情况,对相关实施单位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和资金进行相应的调减。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自治区将在下年度停拨或一次性调减有关地州(市)、自然保护区5%–50%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1、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以及资源减少和破坏,出现严重问题的;
  2、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3、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调减的资金将用于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完成较好、资金使用规范的地区和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新财农〔20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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