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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办发[2008]31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11-4
实施时间: 2008-11-4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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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学习贯彻《条例》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条例》公布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改善宏观调控,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认真贯彻宪法和审计法的立法精神,结合重庆实际,以地方立法形式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强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保障审计监督条件。《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强化权力监督,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紧密联系当前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提高思想认识,把握精神实质,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二、学习宣传,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明确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凡是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社会公益资金、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应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审计调查,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审计问题是被审计对象应尽义务;不配合审计工作,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增强法制意识,把依法行政的要求体现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上,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进审计工作的重大机遇,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群众关注热点,切实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单位,对社会公益资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加强与公安、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成效;要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坚持依法审计,严格程序,廉洁从审,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
  各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与审计监督的协作配合,及时处理审计移送事项,强化审计成果利用。
  四、加强领导,积极营造《条例》的实施环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排除各种干扰;配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充实壮大审计队伍;改善审计工作条件,依法解决审计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及时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工作制度,推进政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组织搞好《条例》的学习培训,作好《条例》的释义解答,总结推广执行《条例》的有效做法;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帮助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强化质量控制,改进技术手段,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全面执行《条例》,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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