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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资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8]27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3
实施时间: 2008-1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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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台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台资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保护台商合法权益,鼓励台资企业发展,省局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增强服务,高度重视对台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对台工作协调机制,省局明确由国际税务管理处统一协调对台工作,各市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也应明确专人负责对台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同时,进一步树立纳税人至上的理念,尊重、相信、贴近和方便台资企业纳税人,一是健全和完善“一窗式”、“一站式”、“限时制”等纳税服务直通车制度,加强办税大厅等窗口的建设,简化办税程序,规范办税服务;二是落实“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主动送政策上门,听取台资企业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为台资企业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四是不断加强税务部门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提高台资企业对税务部门的满意度。
  二、加大对台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力度。把国家对台工作方针、“一法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台资企业税收政策等有关内容纳入业务培训范围,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对台资企业的税收服务意识和感情亲合意识,努力营造全系统关心、重视、支持台胞投资和台资企业发展的舆论导向和良好氛围。
  三、坚持依法治税原则。严格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原则,既要防止有税不收、越权减免(缓)税,又要坚决反对为片面追求税收任务收过头税、提前预征税款、应免不免、应抵不抵、应退不退以及拖延免、抵、退税等问题,切实维护台资企业合法权益。对台资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局确定的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款征收制度,不得要求企业按月预缴、加大企业办税负担。坚持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原则,在省局相关制度出台前,各地企业不得要求台资企业省内跨地区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各级国税部门要正确认识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政策的关系,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就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观念,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政策,确保台资企业充分享受到所得税过渡期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以及扩大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等各项税收优惠,维护台商合法权益,使税收工作更加主动、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对台工作。
  四、加强对台资企业税收调研工作。当前,我国对台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法规大都分散在各个税收单行法规体系中,涉及税政、征管、服务等各个环节。因此,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台资企业有关税政、征管、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调研,不断优化管理服务措施,全面落实各项惠台税收政策,切实维护好台商合法权益,大力支持台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台资企业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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