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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及规范社保业务书面材料报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8]14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3
实施时间: 2008-1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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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为切实减轻参保单位及个人负担,规范统一各局受理社保业务材料报送要求,现就进一步简化及规范参保单位及个人社保业务书面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简化参保单位增员及缴费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所附的书面材料:参保单位办理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户籍缴纳社保费的,无需提供聘任文书原件,以申报表为准。
  二、简化社保退费所附的书面材料:办理社保退费时,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已有采集存贮的入库信息,无需再提供《税收缴款书》、《电子缴税回单》或《缴费一卡通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简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流程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含部分省属、部属单位)已通过市财政局网站或金宏网向厦门市财政局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地税局接收市财政局审核数据,并统一处理,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地税部门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认定申报。
  四、规范个体工商户办理社保业务材料报送要求:个体工商户确实无公章的,办理社保柜台申报业务时应出具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五、规范非正常户员工自行办理社保业务材料报送要求:非正常户下的参保职工办理停保或欠费补缴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说明单位情况及个人意愿,并签章确认。
  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认真执行市局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重复提供材料。凡我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已有采集存贮信息的,一般不再要求参保单位及个人报送。
  附件:社保业务材料报送规范要求(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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