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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作自有固定资产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4]32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8
实施时间: 2004-7-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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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作自有固定资产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直[2004]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本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若该资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收资本金范围内,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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