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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08]231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1-24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7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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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会计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局制订了《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工作进行了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需要重新注册的,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在北京会计网()上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延期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选定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延期注册登记。财政部门在办理延期注册的同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注明持证人历年继续教育情况,予以明示。2006年已办理延期注册的有效期到2012年。
  持证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注册登记的,在北京会计网上公示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超过限期仍不办理的,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予以公告失效。
  第三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用弄虚做假的手段办理转入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向社会公告。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北京会计网上注销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各区县之间不用办理调转),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手续。调转依照属地办理原则,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按单位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予以管理。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的办理。持证人员应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调转申请表并进行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打印好的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发证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接收证明、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暂住证,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属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持证人员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及时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超过90日的不予办理。
  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手续时,一旦发现有弄虚做假的立即停止办理,并没收假证。
  第六条 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的办理。持证人员应先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调转申请表并进行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打印好的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属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补证的,应先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丢失补证"申请表并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
  公告期满后,持证人员携带申请表、公告材料、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网上提交申请后的60日内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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