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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5]1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4
实施时间: 2005-1-1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1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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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市(州)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省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市(州)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
  (一)经省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机构设置进行规范,明确职责分工。
  (二)原高规格设置的机构级别,在规范机构设置后,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可保留,表述为(××级待遇);今后新任领导的职务级别应与机构级别相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体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二)明确要求,严肃纪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总局、省局机构设置管理的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撤设机构、更改机构名称、提高机构规格。不得将已撤销或拟撤销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简单地归并为内设机构,要根据税收工作需要,结合分类构建征管格局工作,合理设置税源管理机构。
  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要加大垂直管理力度,严肃机构设置工作纪律,对不按规定设立、变更机构,自立名称,提高级别的做法,上级国家税务局可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贯彻,及时落实。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充分的调查论证,合理设置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经省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中精力首先组织实施县(区)国家税务局的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落实工作。
  各市、州局《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要于2005年3月30日前全部到位,并上报工作总结。

  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为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组织体系,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科学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精神,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规范统一的原则。按照依法、精简、效能、统一的要求,明确权限,严格遵循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的规律和现实需要,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机构设置,为强化税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科学界定机构职责,明晰部门业务界限,做到职责分明,权责统一,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制约。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按照有利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能的要求,根据本地区经济、税源、地域等情况,合理设置机构,防止片面强调“上下对口”,不搞“一刀切”。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及职责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的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
  (一)我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副省级市,市、州以及副省级市的区,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行政区划设置。主要承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税收征收管理及系统经费、机构编制、干部任免、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职责。
  (二)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经济区划设置,也可按行政区划设置。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或大企业所在地的机构,设置为税务分局,级别为副科级。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级别为正股级。主要承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税收征收管理、队伍建设等职责。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属地管理。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设置为国家税务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由所属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指导。
  稽查局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名称从附表中选定),按照稽查工作环节和具体职能设置,分别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管辖范围广、纳税户多、城区不设稽查局的地级市(及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户数量及税源状况可适当增设1至3个检查机构。
  三、市、县两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设置
  (一)市、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最多9个,名称见附表,级别为正科级。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共青团、工会等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副科级,挂靠人事教育科)。
  (三)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最多7个,名称见附表,级别为正股级。其内设机构不得再以税种名称设置,监察部门单独设置,另由专人负责党务工作。较大的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的城区(较大的县主要指一类县)以及实行集中征收、大量撤并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1至2个税源管理机构,但内设机构数最多不超过9个。较小的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税务人员在50人以下、管辖纳税户少、管辖面积较小)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内设机构,最多设置5个,人事教育与监察部门合并,设置专职监察岗位。
  四、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职责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的工作重点是税收征管,必须围绕税收征管工作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内设机构
  1.计划征收股(对外称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税款征收的管理办法,税收会计、统计和信息数据的分析汇总,组织并检查税款入、退库,负责税收收入的核算、统计、预测和分析,管理税收票证,对税源进行调查和测算,监控重点税源等,并承担合并设置的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工作职责,即受理税务登记(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进项发票认证、票表稽核);发布欠税公告;资格核定(包括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办理发票购领、缴销;开展税法宣传;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较大的税务分局、偏远的税务分局(所)也可以设置办税服务窗口,由所属税务分局(所)管理。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一般应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办理。要将“一窗式”管理理念应用于各类办税事务之中,按照征管业务流程和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设置办税服务窗口,具体类型和数量根据总局、省局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办税服务厅通过信息中心网络系统与其他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并建立前台窗口采集数据与后台管理数据共享等制度,加强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税政法规等部门的联系,将数据资料及分析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
  2.征收管理股的主要职责(含税政管理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政业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涉外税务和出口退税有关事宜;研究制定税源管理和推行征收管理的办法、措施,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收资料等的管理;牵头组织对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负责组织征管软件的推广和应用;牵头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等。
  3.税源管理股的主要职责是:对所辖税源实施监控管理,对辖区内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税源管理股要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经济综合部门、各级协税护税组织提供的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进行税源宏观分析,开展企业纳税评估,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在税源监控管理中发现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传递给征收管理、政策法规、计划统计和上级征收管理等相关部门。
  税源管理股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税源管理,对所联系纳税户进行纳税评估,实施纳税服务等;记录归档所获信息,并实行共享;按计划和规定程序下户检查,提出报告。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决定处罚和减免税款,税源管理重要事项,由部门集体研究,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4.政策法规股的主要职责是: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措施;负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和审批;税收调研和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意见的反馈;依法审核规范性文件;处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参与重大案件的复核审理等工作。
  政策法规股应及时将上级发布的税收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等传达到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协助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根据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传递的信息资料,研究制定综合性管理办法,帮助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解决实际问题。政策法规部门定期与计划征收、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稽查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为征、管、查等环节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
  5.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机要保密、政务调研、政务信息、督查检查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收新闻和税收宣传;负责办公自动化的推广应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2)人事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教育培训、干部监督、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3)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级管理干部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等。
  (二)派出机构
  税务分局、税务所的主要职责是税源管理,有的分局还从事税款征收。税务分局(所)要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经济综合部门、各级协税护税组织提供的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等手段进行税源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在税源监控管理中发现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传递给政策法规、计划征收、征收管理和上级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零散税款的征收,对零散税款的征收,必须建立征收管理责任制,实行票款分离。税务分局、税务所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
  (三)直属机构
  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稽查局要加强与政策法规、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建立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税收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对稽查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征收、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计划征收、征收管理和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税法、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策法规部门。
  五、事业单位
  (一)市、州可设置2至3个事业机构,为正科级,使用事业编制。名称从附表中选定。
  (二)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可设置信息中心,为正股级,使用事业编制。
  六、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局系统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保留、变更、撤销以及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范围设置机构名称的,经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局系统科级以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科级以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省国家税务局同意),而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其他
  (一)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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