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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3]13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0
实施时间: 2003-11-1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7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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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批复》(湘价费[2003]1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控装置的地税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的防伪性能,堵塞税收漏洞,我省印制单联税控收款机和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发票联一律使用冠豪牌60g/㎡彩色+无色荧光纤维纸,两联及两联以上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发票联使用冠豪牌55g/㎡彩色+无色荧光纤维无碳复写上纸。两种纸内均分布有可见的彩色纤维和在紫外线照射下呈现荧光的纤维,并印有彩色钞线图案。上述新的税控装置地税发票从2003年11月起启用。原已印制的税控装置发票可按规定用完为止。请各地认真做好启用新发票的宣传工作。
  二、卷筒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一律按(湘价费[2003]141号)文件中同规格、同联次普通纸价格执行,平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一律按照同规格、同联次电信发票价格执行,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仍按原价格执行。
  三、刮刮奖按收款机专用发票价格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批复

  湘价费[2003]141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价格的函》(湘地税函[2003]5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在不增加用票人经济负担的情况下,试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从2003年10月1日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你局应重新申报税按收款机专用发票收费标准。
  附件:湖南省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试行收费标准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湖南省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试行收费标准

  

纸别

品名及规格

卷数

份数

标准

 

普通纸

76×127单层卷筒纸

1

100

4.80

76×127双层复写纸

1

100

11.50

76×127单层卷筒纸

1

100

5.20

水印纸

76×127双层复写纸

1

100

13.00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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