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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4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6
实施时间: 2006-5-16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4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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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在贯彻落实《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湘地税发[2003]22号)中反映的问题,省局对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意见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即简易申报。
  二、对“纯管户”年纳税额在1500元以下,“共管户”年纳税额在84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具体明确为:
  1、对地处偏远乡村、交通不便,且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和地处城镇或基层税务分局所在地且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纯管户”,可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税。
  2、对生产、经营规模小的“共管户”,可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税。
  3、对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户,均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征收税款。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其它有关要求仍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湘地税发[2003]22号)执行。

修正:

本文被下面文件确认继续有效: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24 实施时间:2008-9-2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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