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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2008]17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7
实施时间: 2008-6-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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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信息安全管理,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局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网上办税密码重置申请表
  2.个人所得税数据查询申请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保密信息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及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包括审核、采集、录入、登记、补退税、归档、保存)及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数据(包括统计、分析、查询)工作中,应依法为纳税申报信息保密。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技术支持部门在系统开发、数据加工等工作中,应为纳税申报数据保密。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安全维护,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网络传输和存储安全。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保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包括: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供的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提供的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业、所得项目、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应扣税额、已扣税额。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网上办税密码。
  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数据查询结果、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受理岗、个人所得税数据统计分析查询岗、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管理岗,明确人员岗位及职责。
  第五条 纳税申报受理岗人员负责对申请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身份核准和发放网上办税密码,并告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保存好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密码。
  纳税人如遗忘网上办税密码,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填写《个人所得税网上办税密码重置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之后,才能为其重置密码。主管税务机关应留存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申请表原件归档。
  扣缴单位如遗忘网上办税密码,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个人所得税网上办税密码重置申请表》,并提供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之后,才能重置密码。主管税务机关应留存申请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书面授权书原件及申请表原件归档。
  第六条 纳税申报受理岗人员负责受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时录入纸质申报表格,并妥善保管申报资料。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外公布纳税申报邮寄受理地址,并确定专人负责纳税申报资料的签收、拆封、编号、登记等工作,并及时转交受理纳税申报的工作人员按户做好申报信函的编号、登记工作,并做好申报信函移交工作,避免纳税人信息泄漏和信件丢失。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应提供完备的数据存储功能,电子纳税申报数据必须及时备份,电子数据备份工作按照安全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纳税申报受理岗人员应在纸质申报表录入完毕之后,于当日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纸质申报表进行归档。税务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纸质档案储存管理。
  纳税人信息资料在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移交,应按规定列明资料清单,办理交接手续。纸质资料应按照内部公文交换规定进行传送,不得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进行传送。电子数据资料可以使用网络传输,但必须对数据资料进行加密处理,并使用内部办公网络传送,不得在因特网上传送。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权限分级统计、分析及查询纳税申报数据。数据统计分析岗人员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查询,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个人所得税数据。数据统计、分析及查询结果仅供税务机关内部使用。
  电子数据应保存在专用计算机上,严禁存储在私人计算机或移动存储设备上。保存数据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文件应在使用完毕后立即销毁,禁止擅自复印、拷贝保密范围内的纳税申报数据。
  不得把保存数据的电子存储介质及纸质资料带离工作场所,因特殊原因需要带出的,必须说明使用用途,并经所在税务所、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市局机关由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使用完毕之后应及时取回,并按规定保管或销毁。
  保存数据的计算机如转交他人使用或报废处理,在转移前应完全清除磁盘中所有数据资料。保存数据的光盘不得随意废弃,应集中统一销毁。
  第十条 司法、检察、公安、纪检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查询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应提供正式的司法或行政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身份证件,并填写《个人所得税数据查询申请表》,经区县局(分局)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税务机关可为其查询数据。数据查询结果以纸质文档提供,不提供电子数据文件,同时本单位留存一份纸质文档归档。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纳税人查询纳税申报信息,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十二条 在税法宣传活动中,宣传内容涉及纳税个人的,应征得纳税人本人同意。纳税人不同意的,不得用于税收宣传。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违反申报纳税规定,需要将违法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曝光的,在征得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进行适当曝光。上述活动中,应注意保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进行权限划分,并对系统管理用户进行授权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岗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用户权限配置工作。
  市局负责监督区县局(分局)用户权限管理,区县局(分局)负责监督下属机构的用户权限管理。
  个人所得税系统管理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管理员用户由信息系统管理岗人员使用,分为所管理员用户、区县局(分局)管理员用户、市局管理员用户三种。应根据权限最小化原则,按照工作职责为用户进行授权。每个用户只能对应一个使用人,严禁多人共用一个用户。
  普通用户不得具有权限分配职能,信息系统管理员不得把本级权限派发给下级用户。市局管理员不得给区县局(分局)用户授予市局权限,区县局(分局)管理员不能给税务所用户授予区县局(分局)权限。
  所管理员变更,应及时报告区县局(分局)管理员进行备案。区县局(分局)管理员变更,应及时报告市局管理员进行备案。人员调离岗位,本级管理员在两个工作日内为其用户设置为“审核未通过”状态,取消其全部使用权限。人员工作职责发生变动后,系统管理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重新变更用户权限。税务所普通用户由所管理员变更,所管理员用户和区县局(分局)普通用户由区县局(分局)管理员变更,区县局(分局)管理员用户由市局管理员变更。
  第十四条 不得使用网络及通讯设备传送密码,不得把密码记载在移动存储设备中。密码应定期更换,普通用户密码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系统管理员用户密码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用户密码长度不得小于八个字符,密码不能为纯数字或纯字母,应混合使用数字和字母,并使用无规律的字符组合。
  第十五条 负责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系统工作的技术支持公司应与税务机关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在工作中按照协议要求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公司内部能够接触个人所得税数据的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协议复印件应报送市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个人所得税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个人所得税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数据进行保密,造成泄密的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技术支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安全保密协议规定为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数据进行保密,造成泄密的,应按照保密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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