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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京地税法[2007]40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5
实施时间: 2007-10-25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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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直属单位;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税务争议、化解征纳双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季报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7〕1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7〕19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守则〉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贯彻各项行政复议工作要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条件下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指导思想,努力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各单位要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复议工作的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要认真学习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增强依法决策能力。支持和指导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悉心听取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汇报,组织研究重大疑难复议案件。积极出庭应诉或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认真落实有关领导干部听取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制度工作要求。
  三、各单位的复议机构应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是保障行政复议渠道的畅通。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在接待、办公场所及本局网站,公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审理程序及受理机构等事项,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二是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外,必须积极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依法解决的途径。三是依法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注重证据,坚持公平正义。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创新案件审理方式,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推行和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制度。四是秉公执法,发现被申请人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应当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发《行政复议监督函》,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五是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和解、协调机制化解行政争议,增强征纳双方间的理解与互信。六是定期开展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研究,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完善税收政策及管理制度。
  四、各单位应大力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两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三人承办。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专项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市政府的要求落实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逐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五、各单位应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积极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费,设置相应的审理场所,配置办公设备、交通设备、取证设备等,切实创造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
  六、各单位应按时将有关复议材料报送市局复议机构:
  (一)在决定受理复议案件后2日内,报送《受理复议通知书》及纳税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在经审理做出复议决定后2日内,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复印件;对依法以其他方式结案的,应在结案之日起3日内报送有关文书及材料。
  (二)就本单位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逐案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并在案件结案后7日内报送市局。对于先后经过复议及应诉两个阶段的案件,应先行报送税务行政复议案例分析报告,待诉讼结束后,7日内将全案分析报告报送市局。
  (三)于每季度第三个月份20号前,报送该季度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发出的《行政复议监督函》复印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单位领导干部听取典型案例评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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