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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8]55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7
实施时间: 2008-4-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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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相关内容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标准,暂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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