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公安分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地税稽查公安经侦协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地税稽[2008]149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29
实施时间: 2008-8-2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5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各县(市)国税稽查局、萧山、余杭国税稽查局,各县(市)地税稽查局、萧山、余杭地税稽查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
  现将《杭州市国地税稽查、公安经侦协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杭州市国地税稽查、公安经侦协作制度》(试行)
  杭州市公安分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杭州市国地税稽查、公安经侦协作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联络和协作配合,增强查处涉税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商得杭州市公安经侦、国税稽查部门的同意,特制定“建立健全国地税、公安协作办案的长效机制”项目化管理六项试行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一) 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之间建立定期的工作协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交流案情,交流信息,交流意见,统一认识,统一部署,密切协作,为协作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 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的负责人员负责。会议人员由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机关分管经侦和稽查部门的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三方相关的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会议议题,必要时也可邀请检察院、法院等有部门人员参加。
  (三)联席会议每年应召开2至3次。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要联合部署专项行动,应随时召集。
  (四)联席会议分别由公安、国税、地税部门轮流召集,轮值方负责会议具体内容及相关事宜的组织和筹备。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分别确定三方的领导,负责相互协作配合的全面工作。
  (五)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总结阶段性工作,交流协作配合情况,通报工作计划和安排,分析涉税违法犯罪的动态和发展趋势,制定工作措施和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整理归纳需要领导决定事项的材料。联席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各自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和下发执行。
  二、协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的日常联络和协作,各级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需成立警税协作工作组织。
  警税协作组织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之间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互相沟通、协调;不断完善相关协作制度,切实为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供保障。
  警税协作组织的工作由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分管税侦工作的领导和税务稽查部门的领导负责,并指派从事税侦和稽查工作的人员担负日常工作,国地税务稽查由各自的公安联络室负责。
  (二)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的协作,按照依法、规范、效能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共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的协作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和影响各自的工作职能。
  (三)公安机关侦办涉税案件,根据需要可商请税务机关派人协助,税务机关应予支持。公安机关自侦涉税案件,需要依法聘请税务机关进行鉴定的,税务机关应予支持。
  (四)公安机关侦办其他经济犯罪案件,需要以税务机关名义出面或其他方面协助的,税务稽查部门应予支持协助。
  (五)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中,如遇纳税人拒绝逃避检查,涉案金额较大,、犯罪嫌疑人有逃跑可能的,或上级交办的案件,或执行困难的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需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的,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六)税务机关查处涉税案件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涉税犯罪的,应主动出击,及时查处。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部门接警后应迅即处置,涉嫌构成抗税罪的,由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查处。
  (七)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对涉税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单位、行业和领域,可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八)上级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对重大、典型案件视情进行联合督办,共同督查指导。
  (九)对外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的涉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商同级税务稽查部门统一部署,联合行动,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分工协作,避免重复取证和取证主体不合法的现象发生。对取得的证据材料,相互共享。
  (十)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侦办涉税案件时,三方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互相以支持配合,确定个案经费保障及奖励制度。
  (十一)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保密,避免失、泄密给工作造成危害。
  三、信息传递与案件移送制度
  (一)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通过警税协作共同为对方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建立相关情报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将各自掌握的涉税违法犯罪情况、信息、线索向对方通报,保障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得到及时准确的传递和交换;
  (三)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对疑难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研究和相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并指定联系人,确保信息得到有效利用;
  (四)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积极掌握、分析、研究阶段性的涉税违法犯罪信息动态,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杭州市公安经侦部门接受涉税犯罪案件移送规定》,移送案件,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涉税犯罪案件由税务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移送、交接。
  (七)公安机关接受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登记受理,进行审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立案侦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并与税务机关衔接。
  四、相互学习制度
  国税、地税开展业务培训时,有条件的可以邀请公安经侦干部参加税务部门举办的税收、会计专业知识和查账技能培训;也可以派出业务骨干授课。税务部门可以聘请公安部门的专业人员对税务人员开展税侦技能、取证技能、法律知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共同开展案例分析和业务探讨会,相互交流工作经验,探讨疑难问题。
  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针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共性特点,结合具体任务目标,每年确定一到二个主题课题,开展理论调研,以加深对涉税违法动态的了解掌握,更好地把握工作的规律和方向。
  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在办案实践中相互学习,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五、杭州市国、地税稽查联合工作制度
  为加强杭州市国、地税稽查间的协作配合,整合稽查信息资源,形成稽查执法合力,提高税务稽查效率,特制定《杭州市国、地税稽查联合工作制度》(制度另附)。
  六、共同宣传制度
  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切实加强共同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的力度。
  充分利用三部门内部的宣传资源,宣传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公布税务、公安联合查办案件情况;
  三部门通过走向街头、广场文艺演出、网上送税法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宣传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
  三部门通过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税务、公安联合查办案件情况;
  三部门联合公布各级涉税案件举报中心和公安经侦部门的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举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公安出入境管理业务行政事业性 沪财预[2012]17 2012/4/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公安局系统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 青地税发[2002] 2002/11/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业务行政事业性 沪财预[2012]18 2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