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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财农[2008]731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8-1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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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县(市)农办(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

  杭州市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度,推进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深化“百千工程”、“生态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双十万”工程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6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建设原则与内容
  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示范引导、整体推进,质量优先、注重效益的原则。
  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以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提高农村非清洁能源设备热效率为重点,围绕提升清洁能源利用率等主要指标,积极开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新技术的引进和示范建设,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提升我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水平,扩大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规模和范围。
  二、项目建设目标与标准
  在2008—2011年期间,全市计划新建市级示范项目200个,年均建设目标50个。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项目建设以村为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与要求:
  (一)沼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淳安县新增利用户100户以上,桐庐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新增利用户120户以上,其余地方新增利用户140户以上。
  (二)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淳安县提高4%以上或达到70%以上,桐庐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提高3%以上或达到75%以上,其余地方提高2%以上或达到80%以上。
  (三)非清洁能源设备热效率达到30%以上。
  积极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以上三项标准与要求的基础上,以国家农业部颁布的《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十大技术》为重点,以在杭州范围内属于首创为标准,开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新技术的引进、示范与创新,拓展我市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新领域。
  三、项目资金投入机制与市级补助资金标准
  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是我市为农民办实事工程,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显著。在工程实施中,既要发挥政府财政扶持的导向作用,又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组织、企业、社会和农民投入,逐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市里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市里将根据各地的项目实施情况,每年择优确定一批市级示范项目并予以补助。市级补助资金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补助标准为:淳安县和其他市级“联乡结村”的地方达到项目建设标准与要求的给予6万元补助,桐庐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达到项目建设标准与要求的给予5万元补助,其余地方达到项目建设标准与要求的给予4万元补助;对积极开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新技术引进、示范与创新的创新项目再给予4万元补助。当地财政的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市级补助标准(淳安县财政的补助标准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项目申报与验收
  (一)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4月中旬前(2008年度的项目可以往后再顺延5个月的时间,下同)填写《杭州市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示范项目申报表》一式四份,经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后,连同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并上报区、县(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农村能源办),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改、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于当年4月底之前统一上报杭州市农办(农村能源办)。
  (二)项目实施。由杭州市农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各地申报和实际情况,择优确定示范项目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同时下拨50%的市级补助资金。项目由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有关乡、镇(街道)政府负责项目的落实和协调,农村能源办(站)负责项目指导和技术服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进行自查,填写《杭州市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示范项目验收表》一式四份,经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农村能源办),各区、县(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完成一批及时验收一批”的原则,对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以区(县、市)为单位编写《项目建设绩效评价报告》于当年11月中旬前连同《杭州市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示范项目验收表》统一上报杭州市农办(农村能源办),市农办将牵头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并下拨余下的市级补助资金额度。
  五、项目管理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市级补助资金必须用于示范项目建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移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每月要定期报送《杭州市农村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示范项目实施进度月报表》,以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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