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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发[2007]15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7
实施时间: 2007-8-1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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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强化税收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工作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实施,考核结果纳入自治区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州(市)国税局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考核和评价。各地、州(市)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由征管数据质量考核、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指标考核、各类报表报送、纳税服务工作情况考核、考核组年终实地考核组成。
  按照《自治区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税收征管考核分占90分,其中:征管数据质量30分,日常实地考核40分,各类报表报送、纳税服务工作情况10分,考核组年终实地考核10分。
  征管数据质量的具体考核内容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数据质量考核办法》(另行下文,以下简称《数据考核办法》)执行;日常实地考核按照《自治国税局税收征管质量效率考核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考核评价体系》)执行;各类报表报送、纳税服务工作情况考核具体内容依据《自治区国税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组年终实地考核具体内容依据《自治区国税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条 评分标准采用扣分制。
  (一)征管数据质量考核评分标准依据《数据考核办法》。
  (二)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指标占90分,评价指标占10分。
  考核指标评分标准依据《考核评价体系》。
  评价指标评分标准是以当年检查结果与上一年度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对比结果反映工作质量没有提高反而下降的每项指标扣1分,没有下降的不扣分。连续二年评价指标总分排在全疆末位的,评价指标不得分。
  本项目标管理考核得分=40分×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指标得分÷100
  (三)日常考核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1.各地向区局上报各类资料、报表、报告不按规定报送:内容或资料不全的,一次扣0.1分,未按时限报送的一次扣0.2分。
  2.各地纳税服务工作不到位的一项次扣0.5分。
  第六条 征管数据质量的考核方法依据《数据考核办法》执行;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考核评价指标考核方法为综合征管软件提取数据计算和实地抽查统计两种方法进行。实地检查区局抽查各地部分县(市、区)局,考核需抽查纳税人的由区局统一规定抽查比例;征管处日常考核通过查阅记录、相关资料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按年进行,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修订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自治区国税局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相关附件:
附件:自治区国税局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DOC    
修正:

上述法规涉及发票管理的内容被下文废止:
发文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19
实施时间: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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