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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贸政[2008]270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0-15
实施时间: 2008-10-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4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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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财政局,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有关企业:
  现将杭州市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办法中未明事宜,可与市贸易局政策法规处(电话:85811422)和市财政局企业处(电话:87817420)联系。
  附件:1、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2、杭州市商贸发展项目资助申请表(略)
  3、商贸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略)
  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为支持杭州市商贸服务业重点流通设施新增(改造)、技术改造、电子商务及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不断提升杭州商贸流通现代化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市财政资助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2号)精神,结合我市财政资助商贸服务企业资金的实际运作情况和《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08〕23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在市商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的财政资助。
  二、资金资助的范围
  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其实施的商贸服务业发展建设、改造项目,重点资助:
  1、杭州市重点培育的现代服务业商贸大企业大集团、市重点财源企业的重点改造建设项目;
  2、列入省、市、区、县(市)重点扶持企业的发展现代流通业态、农村流通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及连锁网点信息化建设项目;
  3、具有行业特点的商贸企业电子商务及信息化交易平台建设项目、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4、重建和修复商业企业“老字号”的项目以及在技术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上取得显著成绩的商业“老字号”企业的项目;
  5、生猪定点屠宰、“菜篮子”、“三绿工程”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改造项目;
  6、按照规划对市区商品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整合改造提升的项目;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商贸发展项目。
  三、资助标准
  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不含新投资建设项目土地款等费用)进行计算。
  1、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按照《杭州市政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08]343号)文执行;
  2、信息化应用建设发展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
  3、商贸流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受理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
  4、“老字号”商业企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技术改造等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5、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年度“新兴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及被评上当年或上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实施的流通设施新建、技术改造项目,除享受上述资助外,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以内增加资助;
  6、市级企业(含市属下放各区企业)的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局全额拨付。区级企业(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项目,由市财政给予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资助;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企业的项目,市财政按市级资助标准的12.5%给予资助。
  其中:区、县(市)的生猪定点屠宰、“菜篮子”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重点项目,区级企业(不含萧山、余杭)项目市财政可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50%安排资助;萧山、余杭及五县(市)企业,市财政可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资助。
  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已享受过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财政资助政策的不再重复资助。
  四、项目的申报、审批及下达
  (一)商贸发展项目申报,每年(原则上在每年的二季度)由市贸易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发展项目资助申报通知,并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市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平衡后,下达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二)凡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阶段性投资改造项目可在分阶段改造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项目资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绩效分析等;
  2、《杭州市商贸发展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一);
  3、项目实施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5、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需附项目投资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6、《商贸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附件二)及资产转帐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已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此表可不填)。
  上述材料须经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署同意与否意见后,分别报送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三)资金的拨付。
  市级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贸易局联合下达到各区、县(市)财政局,并由区、县(市)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财政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企业收到的财政资助资金,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执行。
  五、资助资金及项目的监管
  各受助企业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正确规范资助资金的使用。各区、县(市)商贸、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将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企业,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区、县(市)视情况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的同类市级财政资助。
  六、建立项目备案制度
  (一)从2008年起,商贸服务企业需申报财政资助的发展项目,应将项目计划(每年三季度的第一个月)报市贸易局(政策法规处)备案。下一年的商贸发展项目财政资助,原则上在备案项目中选择。
  (二)备案相关资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或企业决策层(如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计划、投资预算、完成期限等)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市贸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杭贸政〔2004〕26号、杭财企〔2004〕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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