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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8]20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3
实施时间: 2008-8-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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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符合“通知”规定但尚未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各局应按照“通知”规定及时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二、对“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各局应按照“通知”规定进行核实,重新审核确认增值税的应退税额,并及时办理增值税补退或补缴手续。
  三、各局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嵌入式软件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2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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