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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8]148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4
实施时间: 2008-8-4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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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所涉及的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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