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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方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3]8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0
实施时间: 2003-9-2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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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所有纳税人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代码。为了贯彻执行总局文件精神,确保全省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惟一性,现将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方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全国单位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单位纳税人进行管理)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行政区域码,即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见《湖南省行政区划代码表》,附件1),后九位为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赋予的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该纳税人的机构代码。
  对未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县级国税、地税机构(如直属分局、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益阳朝阳分局、益阳大通湖分局、岳阳巴陵分局、岳阳屈原分局、怀化湖天区局、洪江区局等)管理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代码前六位行政区域码的编制,一律按纳税人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来设定。
  二、全省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户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或十八位数组成,即由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组成。
  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注册名称和字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需开立银行账号的个体工商户,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可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向个体工商户颁布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03]178号)精神,到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赋码。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上述规定统一全省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凡未按上述规定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的,应及时进行变更并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进行处理,即将新的税务登记代码用印戳加盖在纳税人税务登记正、副本原税务登记代码上方,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待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再统一更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由于行政区划调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代码的,按照办理纳税人迁移的税务登记办法进行处理。
  四、对于新办税务登记证和变更、注销了税务登记代码的纳税人,县级国、地税机关应按月编报《税务登记信息交换表》(附件2),于月后5日内进行信息交换;各市州应按季编报《税务登记信息汇总表》(附件5),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局。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信息交换制度,确保同一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实现。
  五、全省国、地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于200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各级国、地税局应该对交换的2003年12月13日前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并编报《税务登记代码核对统计表》(附件3)及《税务登记代码核对差异表》(附件4),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核对情况差异及原因逐级上报省局。
修正:
本文被下面文件重新公布:
发文标题: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国税发[2008]12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0-9
实施时间:20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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