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08]4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8-15
实施时间: 2008-8-1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5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就有关税收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准予在计算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对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免征契税。
  三、对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资源税。
  四、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准予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2008年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减免,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以上涉及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各设区市财税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契税的减免按照《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 2019年第1号 2019/2/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 黔地税发[2008] 2008/5/2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紧急通 浙财社字[2008] 2008/5/23
关于调整保险业抗震救灾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8] 2008/6/2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首问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陕地税发[2014] 2014/6/2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 渝地税发[2008] 2008/5/30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管好用好抗震救灾财政资金的紧急通知 川财监督[2008] 2008/5/14
关于给予税务系统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 国税发[2008]95 2008/10/1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和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专用发 陕地税发[2002] 2002/8/1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 陕地税函[2002] 200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