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8]8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更好地指导各公司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在执行适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交易额的计算方式
  《办法》第11条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交易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保险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下同)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或保险代理业务,以收取的管理费或代理费计算交易额。保险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以委托管理资金额或代收保费计算交易额。
  2、保险业务以保费计算关联交易额,提供担保或对外赠与以担保的债权额或赠与标的的市场价值计算交易额。
  3、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多次关联交易的,不适用《办法》第11条第4款的规定,交易双方单独累计计算关联交易额。
  二、关于关联交易审查
  1、根据《办法》第17条规定的统一交易协议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可以不再按照《办法》第22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但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统一交易协议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
  2、海事担保重大关联交易可以不适用《办法》第14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内部授权程序严格审查后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三、关于关联交易报告
  1、《办法》第22条规定的发生日是指关联交易协议签订日。
  2、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由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一方或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双方都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双方可以约定其中一方或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应当全面说明该交易对交易双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3、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先已根据相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核准的,交易发生后可以不再按照《办法》第22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四、关于企业年金相关业务
  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严格按照企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的,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5]36 2015/4/1
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保监厅函[2009] 2009/10/16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银保监规[2022] 2022/3/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保险公司纳税期限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0] 2000/8/16
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 保监发[2008]11 2008/12/5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5]16 2005/2/17
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8] 1988/12/31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改[2012] 2012/2/10
关于保险公司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3 1999/8/5
关于对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