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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8]17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21
实施时间: 2008-8-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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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保障发票用品的安全,现对我省普通发票印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印制企业管理
  (一)普通发票印制生产
  1.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依据省局及各设区市局下达的《江西省国税系统印制普通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印刷通知联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更不得将委托的印制任务转于其他企业印制。
  2.开机印刷前,发票印制企业要对发票的版面格式、文字、字体、联次、颜色及印制数量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印。开印后要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印制的发票版面清晰、墨色鲜艳、上下联套印格式一致。号码打印必须数字清晰、准确、无错漏号、重号现象。
  3.发票装订前配页必须上下联号码一致,对印刷、打号不合格的发票不得装订。发票包装应平整,外包装要有封签,封签要注明发票名称、代码、起止号码、数量等。
  4.发票印制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责任制度,各环节在交接工作时手续要齐全,双方应签字;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在成品发票入库或投放使用之前,必须有专人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或投放使用,所有成品发票式样留存备案。
  (二)普通发票的保管送货
  1.发票印制企业要有严密的成品发票出入库管理制度,对成品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严禁乱放、混放,严格履行成品发票出入库登记手续,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委托印制单位报告成品发票印领存情况。
  2.发票印制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专用库房管理,具备完善的防盗、防火、防潮设施以及防鼠、防虫蛀等措施,确保成品发票的安全与完整。
  3.成品发票采用送货上门和上门提货两种方式。发票印制完成后,印制企业在3日内告知设区市局,设区市局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发票领回。如因故没有领回发票的,也可委托印制发票企业送货上门,费用通过发票工本费结算。
  不论使用那种方式,成品发票在交接时,发票印制企业都应索取《申请表》提货联,并由发票接收人员在备注栏签字确认,《申请表》提货联要归档备查。
  4.发票印制企业必须具备和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工具运送发票,并且由工作人员全程押送,确保运输安全。国税机关采用派员上门提货方式,应为提货人员开具介绍信,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核对提货人身份后方能发货,提货人介绍信与《申请表》提货联等资料一同归档备查。
  5.发票印制企业要提高发票包装的质量。每个企业包装箱式样要统一,包装箱要防潮并便于搬运、仓储。包装箱外要张贴标签,标示箱内发票种类、代码、起止号码、份数、每本(卷)份数、本(卷)数及规格等。
  (三)残损、作废和多余发票的销毁
  1.发票印制企业对于在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坏张、废张和余张,要经专门管理人员核准数量,分类登记造册,并由监管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2.由于发票换版等原因而造成的库存作废发票,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省局或所在设区市局监督销毁。
  (四)防伪用品管理
  1.防伪用品(包括防伪专用纸)购进
  发票印制企业需购买发票防伪用品,可以通过省局出具的订货通知单,直接向防伪品生产企业购买;也可以通过各设区市局开具的订货通知单,向省局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调剂购买。各印制企业不得私自订购防伪品。
  通过省局向防伪品生产企业购买的,各印制企业每半年结束后10日内向省局上报防伪品需求量,省局根据上报需求情况出具订货通知单,统一订货。
  省局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向其他企业调剂发票防伪用品,可在原购买价格(包括运费)基础上适量加价(不超过10%)作为仓储、保管、损耗等管理费用。
  2.防伪用品保管及使用
  防伪用品购进后应专库存放、专簿登记、专人保管。防伪用品进出库必须有经办双方两人签字,出库必须根据印刷工单的规格、用量清点发出。发票印制完成后多余防伪用品可以继续使用的要退回仓库,不能继续使用要统一整理、收集,并由监管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监督集中销毁。防伪用品一旦发生被盗、丢失,印制企业应在当天向监管机关报告。监管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印制企业防伪用品的使用保管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完善相关管理措施,防止发生防伪用品被盗、丢失。
  3.发票监制章的制作及保管
  各设区市国税局印制的发票只能套印有本设区市名称的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局统一定点制作。各定点印制企业向设区市国税局提出申请,报经省局同意后出具制作通知单由定点企业进行制作。制作费用由发票印制企业承担。发票监制章由发票印制企业保管,做到专库存放、专簿登记、专人保管,进出库必须有经办双方两人签字。发票监制章不能继续使用要统一交回保管人员,由保管人员进行整理、收集,并由监管机关监督销毁。
  (五)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发票印制企业必须认真接受监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作假。
  1.企业年检
  发票印制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年检不合格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在限期内整改仍然未达到省局要求的,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年检时间一般安排在次年一季度进行。
  年检内容包括:一是检查印刷通知联,看印制企业是否按税务机关通知安排印制;二是检查上一年度印制发票票样,看是否符合印制要求;三是检查上一年度提货联,看发票交接是否符合要求;四是检查发票防伪用品情况,看领用、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五是检查设备、仓库等硬件设施,看下一年度生产能力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六是省局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2.日常监管
  发票印制企业日常监管实行属地管理。江西龙光印刷有限公司、江西新佳达印刷有限公司、江西昌龙票证印刷有限公司、江西昌和特种票证有限公司等4户发票印制企业由省局实施日常监管,其他发票印制企业暂由省局委托其所在的设区市局实施日常监管。
  二、规范普通发票印制
  发票印制的申请、批转、通知生产、发票领回等通过《江西省国税系统印制普通发票申请表》逐级流转。《申请表》共5联:第1联印刷通知联,第2联省局征管处留存,第3联提货联,第4联设区市国税局留存,第5联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一)通用发票印制
  1.省局、各设区市局根据发票库存量及用票进度,确定需印制发票的种类及数量,编好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每一种发票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请表》第1联印刷通知联及发票票样下达给印制企业。
  2.发票印制企业根据《申请表》印刷通知联上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联次、印制数量、起止号码及所附票样印制发票,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印制完毕。省局、各设区市局凭《申请表》提货联提取印制完成的发票。
  (二)衔头发票印制
  1.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印制衔头发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近两年未发现有偷骗税和发票违法行为;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电脑平板发票年用量1万份以上或卷筒发票年用量1000卷以上。
  2.主管国税机关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要及时审批,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267号)规定确定发票名称,并合理确定每次印制数量,要求电脑平板发票每次印制数量不少于5000份,卷筒发票每次印制数量不少于600卷,同时填写《江西省国税系统印制普通发票申请表》,与发票票样一同报设区市国税局。
  3.设区市局统一编写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将《申请表》及所附票样报送省局。
  4.省局根据发票印刷企业生产能力及当前工作量情况,下达《申请表》第1联印刷通知联,将第3-5联返还设区市局。
  定点印刷厂根据《申请表》印刷通知联上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联次、印制数量、起止号码及所附票样印制发票。
  5.设区市国税局凭《申请表》提货联提取印制完成的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使用
  普通发票应套印省级或地市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取消套印县区级发票监制章。
  1.套用省级发票监制章: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代开统一发票等。
  2.套用市级发票监制章:商业销售发票、产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定额发票、收购统一发票、初级农业产品销售发票、出口商品销售发票、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换票证、企业衔头电脑发票、税控收银机专用卷筒式统一发票、收取发票保证金收据等。
  3.取消冠名为“××县(市)××发票”,所有县(市)发票并入设区市,由设区市局统一编写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四)发票工本费结算及使用
  1.发票工本费结算
  各设区市局在本地印制发票费用的结算方式、时限由各设区市局与发票印制企业协商确定。各设区市局领用的省局统一印制发票,企业衔头电脑平板、卷筒发票,在印制企业发货并开具发票后6个月内付清货款,逾期未付清货款暂停印制该设区市国税局报送的企业衔头电脑平板、卷筒发票。
  2.严格使用发票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规定,发票工本费专款专用。支出范围包括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费)、运输、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劳务(指武装押运、装卸、保安等)、损耗(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发票领购簿及其他有关费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5〕354号)要求:“各设区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全市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与工本费的差额部分集中掌握、统一调节,并将其作为普通发票工作奖励基金进行发放,实行‘以票养票’”。
  各设区市局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要求使用发票工本费,不得改变发票工本费用途,虚列发票工本费支出,扩大发票工本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发票工本费专款专用。
  三、提高票面印刷质量
  (一)规范发票用纸
  为保证发票在书写、打印或走纸时不易划破、拉断,手工发票使用38克以上的平板纸,定额发票使用50克以上的平板纸,卷筒发票使用60克以上卷筒纸,电脑平板发票上纸、中纸、下纸分别要用45、50、47克重以上的纸。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纸张克重应参照以上标准。
  (二)规范发票制版
  发票制版设计要由印制企业自行设计,不得请其他非定点印制企业设计制版。设计完成以后,要进行校对,设计和校对工作要由不同的人完成。做到文字表格不错字、不漏字、不漏线,位置准确;制版出片尽量采用菲林片制版,不用或少用硫酸纸制版。
  (三)规范油墨使用
  监制章使用防伪红色油墨印制。发票各联用色要严格按照省局下发《普通发票样本》中印色色标样规定的颜色种类、饱和度印制,确保发票着色鲜艳饱满、不晦色。省局将根据需要,推荐几种颜色油墨统一使用。
  (四)统一票面质量标准
  发票票面必须文字、线条、图案、版面清晰完整,无糊字、无脏点、无缺笔画、透印、重影等现象;各联颜色符合规定,压力均匀;文字表格不错字、不漏字、不漏线;文字、线条位置准确,规格尺寸横向误差≤1mm,纵向尺寸误差≤0.5mm;复写联误差小于0.5mm,位数格复写联误差小于0.5mm;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必须套印准确;成品发票订口不弓、不松、不错订、不漏丝、不掉头、不掉页;封面脊平、居中、不起泡;裁切端正,无明显刀花,上下刀口误差小于0.5mm,歪斜误差小于0.5mm;配页要上、下联套准,爪印牢固,不错位,无少联和多页现象;号码顺序准确、无重号、错号、缺号、跳号等现象。
  (五)逐步加印防伪标识
  为加强发票防伪能力,除总局有全国统一样式的发票外,其他商业销售发票、产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收购统一发票、定额发票上逐步推行使用温控防伪标识。防伪标识位于发票联左上角,椭圆形,内有“GS”字样,可通过手指温度或热源进行识别,当温度高于31度时标识为浅黄色,低于31度时标识为绿色。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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